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 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 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涉及化 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 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 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2020 年底前制定出 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2022 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 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 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 (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 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 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 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 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 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 分级工作, 2020年 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 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 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 A 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 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 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 2021 年底前仍为 A 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 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 B 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 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022 年底前 仍未达到 C 级(一般安全风险)或 D 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 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 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 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 2020年 6 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 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 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 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回头看”, 2020 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 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升发 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 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 2022 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 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 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 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 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 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 准贯彻实施, 2022 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 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 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 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 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 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 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 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 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 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
校、科研机构 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 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 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 处置安全。
(二) 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 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风险基准》( 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 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 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 整改工作必须在 2020 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 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 2022 年 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 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 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 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 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 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2. 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 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 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 2020 年底前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 用率必须达到 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2022 年 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 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
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 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 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 2020 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 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 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 GB50779- 2012),在 2020 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 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 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 2020年 8月前必须 予以拆除。
3. 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 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 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 生产装置必须于 2021 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 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 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 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 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 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
2022 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 顿。
4. 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 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 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 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 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 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 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
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 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 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 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 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 见,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 建造、维护、监测标准,着力解决标准空白、滞后和标准执行不一 致问题。制定出台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 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 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 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 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 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 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 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 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 2021 年底前安排 10%以上的重点岗位 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 技能晋级培训, 2022 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 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 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022 年底 前,化工重点省份和设区的市至少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 成立实习实训基地。
2. 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 2020年 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 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 生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