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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4 必要时应注明各环节功能的说明,复杂产品可采用分原理图。 5.3.8 接线图
5.3.8.1 绘制接线图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5.3.8.2 应注明系统内各元器件间相互联接的回路标号及方位序号,必要时加注接线的规定及色别。 5.3.8.3 汽车产品可使用若干分接线图来组成总接线图。必要时,应表示出固定位置与要求。 5.4 技术要求等内容的书写
5.4.1 产品及零部件不能用视图充分表达清楚时,可在标题栏的上方或左方用文字说明技术要求等内容。技术要求等内容应按顺序分条书写,不同条款应另起一行书写,同一条款折行书写时应突出该条款行首文字两个汉字的位置书写。
技术要求等内容不写标题、条款不编序号;每一条款均以“*”作为起始符开始书写、叙述完毕之后应加句号结束。
5.4.2 零部件的技术要求等内容一般应尽可能的体现在其相应的产品图样中,尽量避免图外技术条件,保证零部件图样内容全面、完整、正确、统一。若技术要求等文字说明的内容较多,确实必要时,也可单独编制产品技术条件并在图样上注明。
5.4.3 技术要求等内容,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简明扼要、通顺易懂,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材料、毛坯、热处理的要求;
b) 视图中难以表达的尺寸、形状和位置公差;
c) 对有关结构要素的统一要求(如圆、倒角、尺寸等); d) 对零部件表面质量的要求(如涂层、镀层、喷丸等); e) 对间隙、过盈、个别结构要素的特别要求; f) 对校准、调整及密封的要求;
g) 对产品及零部件的性能和质量的要求(如噪声、耐振性等); h) 试验条件和方法、检测要求等; i) 其他说明,如:该图样的适用范围等。
5.4.4 技术要求等内容的文字说明中,一般应将相关标准的有关内容直接列为技术要求的条款,必要时可以直接引用各类标准、规范、专用的技术条件以及试验方法与验收规则等文件,此时应注明引用文件的完整编号(年份代号不应注明)和名称,但不允许直接引用无效的(包括已作废或未正式发布的)标准、规范、专用的技术条件以及试验方法与验收规则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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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标准的附录) 产品图样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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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提示的附录) 附加符号
B1 对中符号
5 5 5 5 5 5 5 图B1.1 图B1.2 B2 剪切符号
10 10 1 1 图B2.1 图B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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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提示的附录) 图幅分区
1 A B C D E F G H I J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图C1
1
图C2
E F 1 2 3 4 E F A B C D D 2 3 4 A B C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A B C D E F G H I J 12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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