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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有关事项范文-心理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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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心理咨询师考试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范围

全国统一鉴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培训师、电子商务师、职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6个职业。

全省统一鉴定:秘书、育婴员、婚姻家庭咨询师、创业咨询师、理财规划师、劳动关系协调员、手语翻译员等7个职业。其中,育婴员、劳动关系协调员、手语翻译员等职业继续开展试验性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统一组织。

二、考试时间

(一)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坚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日期是3月18、19日,5月20、21日,7月22、23日,9月16、17日,11月18、19日。

(二)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20、21日和11月18、19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附见1)。

上半年全国统一鉴定报名截止时间:4月11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4月12日至20日

递交论文截止时间:5月9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5月11日至19日

下半年全国统一鉴定报名截止时间:10月10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10月11日至19日

递交论文截止时间:11月7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11月9日至17日

(三)全省统一鉴定工作安排在3月18、19日,5月20、21日,7月22、23日,9月16、17日及11月18、19日。每期考前30天停止接收考生报名数据(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2)。

(四)参加2016年物流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5月20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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