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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执法案件办理技能思考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0/26 1:00:31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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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所谓酌定情节是指出现某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后,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个案实际酌情处罚。 2、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应的处罚。根据某些违法情节出现后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将违法情节分为:免除处罚的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在盐政执法所依据的法规和规章中没有专门设立法定减轻和加重处罚的情节,一般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规定的法定情节。盐政执法的酌定情节一般由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根据个案的违危害性的大小、处罚惯例在法定幅度内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免除处罚的情节有以下三种: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 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盐业主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主动表现的; (4)其它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的情节:

(1)以暴力或非暴力阻碍盐政执法的;

(2)以两碱工业盐冲销食盐市场的; (3)以不合格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 (4)屡教不改,多次违法的。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全部案情,综合分析,作出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情节,必须严格执行。 七、盐业行政处罚的适用

1、盐业行政处罚的概念。盐业行政处罚是指盐业主管机构依据盐业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活动。

2、盐业行政处罚的种类。盐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为: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责令停止销售、取消碘盐加工资格和批发资格等。

3、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盐业主管机构在对某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这种违法行为和处罚方式在盐业法规和规章中都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对盐业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方式的,盐业主管机构的执法人员不能随意作出行政处罚。 4、在法定幅度内处罚。盐业主管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符合盐业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罚幅度,不得越雷池半步。 5、处罚种类依法择定。盐业主管机构对某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处罚的种类必须符合盐业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对某一

违法行为盐业法规和规章中只规定了罚款的处罚方式,那么盐业主管机构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时,就不能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 八、盐业行政复议

1、盐业行政复议的概念。盐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盐业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提出复议申请,并由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

2、盐业行政复议前置。盐业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盐业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盐业主管机构的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九、盐业行政诉讼。

1、盐业行政诉讼的概念。盐业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盐业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对盐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和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

2、盐业行政诉讼的种类。第一,当事人对封存扣押盐产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盐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第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盐业复议决定不服的;第三,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盐业主管机构颁发批发许可证、代理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等,盐业主管机构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3、与盐政执法有密切关系的两项诉讼原则。同盐政执法有密切关系的两项诉讼原则为:不调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1)不调解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盐业主管机构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争议不进行调解,但对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2)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盐业主管机构对自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事实的确认、证据的取得、执法程序的合法、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处罚适当这五个方面负举证责任,但不作为案件和行政案件赔偿这两种情况由原告取证。 4、盐业行政诉讼胜诉要件。作为被告一方的盐业主管机构要想胜诉,就必须具备五个方面的要求: (1)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2)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和盐业法规、规章正确; (4)符合法定程序;

(5)无超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十、阻碍盐政执法的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

各盐政处在执法工作中,应加强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特别要加强同公、检、法机关的联系,并取得他们对盐政执法的支持,保障盐政执法人员正常履行执法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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