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CMR/ANSTEEL 03(13)- 2017/0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细则
2017年08月15日发布 2017年08月17日实施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钢总厂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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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更改性质 版次/修改码 1 2 更改说明 实施日期 2011-09-10 2012-10-25 新制订 换版 换版 2011/0 2012/0 2014/0 3 4 换版 2017/0 因厂组织机构调整,生产技术安全室变更为安全环保2014-05-05 室 承接鞍山钢政办发[2017]27《关于印发《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2017-08-17 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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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鞍钢股份炼钢总厂(以下简称:“总厂”)所属各作业区、室及与总厂有教育培训关系的相关方。 2 依据文件
2.1 钢政发[2017]27号《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2 钢安发〔2010〕26号《关于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持证上岗工作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采用如下术语和定义。 3.1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厂长。
3.2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总厂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作业区安全管理人员。
3.3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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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3.4 相关方是指在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内从事施工、检修、服务或参观、学习,并有可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产生影响的有关单位或人员。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室
负责制定、修订总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细则,负责总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总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办证、发证、复审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及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4.2 各作业区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申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申请工作,负责按培训计划实施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的保管、收集。 5 工作内容及方法要求 5.1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5.1.1 各作业区要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安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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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培训计划和上岗安全考评标准。
5.1.2 各作业区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鞍山钢铁公司、股份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危险(害)辨识和安全评价的方式方法,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等内容。
5.1.3 各单位要按培训计划按时做好安全知识的培训,20日前上报下月的培训计划开班审批表,下月10日前将上月安全培训的学员登记表、考试成绩汇总表及培训信息反馈表一并上交到综合管理室备案,培训所用的教案、试卷由各单位负责保存备查。
5.1.4 培训教案统一用A4纸打印,试卷要求干净整洁,易于保管。5.2 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5.2.1 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总厂、作业区、班组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2.2 总厂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为16学时,培训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
(5)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伤亡事故及防范措施; (6)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5.2.3 作业区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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