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通过,2003年1月1日施行,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什么叫活动当事人?保险活动当事人是谁?法律诉讼当中的当事人:原告、被告
保险活动当事人: 投保人 保险人 投保人:交钱买保险的人 被保险人:受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获得赔偿的人
保险人:保险公司(法人)
四个人之间的关系:投保人给自己买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为同一人
投保人:交钱和退保
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活着去拿 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由受益人拿
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唯一关系人和特定关系人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商业保险行为对应 社会保险:国家组织 交钱 责任
投保人 合同 保险人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当发生 (不存在损失) 损失 病、死、残、或约定年龄、期限
(不能用赔偿,人身无价,补偿的意思)
赔偿 (用)给付 商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举例:美国保险公司在福建开了分公司,用哪国法律?用我们国家保险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强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
诚实信用,买的时候要、卖的时候也要。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强调的是按照法律行事,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向国外买,到时赔不到,国家不会保护,也保护不到,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有银监会,保险有保监会,证券有证监会,信托公司由央行的非银司的信托处这样一个处级机构监管,未来将由银监会直接监管。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全称,管理保险公司的机构
福建省分局属于派出机构
保险行业协会:民间组织,协助保监会管理,不是监管机构,类似消费者协会。
凡是出现保监会无权,保险公司各项变动无需经过怎么样都是错误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指协议,例如:我们买保险时签的投保单(合同其中之一)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保险合同要协商一致,遵循公平,有一个例外:车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强制的,除之外)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我国可作为保险标的只有四种: 人身保险: 身体 寿命 财产保险:财产
有关利益
标的只有这四种,出现其它词都是错的,如生命、健康等。 什么叫标的?受合同保障的东西,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例如:我给我车子买了份保险。投保人:我 被保险人:我 保险标的:车子
例如:我给我自己买了份保险。投保人:我 被保险人:我 保险标的:我的身体或寿命
不具有利益的不能买保险。
例如:我跟你有仇,帮你买了份保险,杀了你。。。
所以这种利益关系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如夫妻,财产(车子丢了,凭发票)
称兄道弟,结拜,干儿子都不算,法律承认的。 人身保险:投保时有利益就行
例如:你给妻子买了份保险,哪天离婚了,还有效吗? 财产保险:出险时要有保险利益。
例如:车子卖了,出险时没有保险利益了,你还会赔到钱吗?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投保人填写完投保资料后,合同成立,不会同时签发保险单,而是及时。
什么叫成立?例如:双方签字,成立了,出去出事了,有赔吗?(不一定)
生效:可以约定几天后生效,可以一成立就生效,也可以成立后生效。
合同对双方产生了约束说明生效。
合同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双方书面同意都可以变动。 例:写张纸条,盖个章,也是可以的。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交保险费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签完字盖完章:不能解除合同(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出现)
客户:可以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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