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食药监督查[2015]30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8.06 【实施日期】2015.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食药监督查〔2015〕301号)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郭宝军,电话:0431-81763051,13894848470。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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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以下称《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好《通知》 要求,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全面了解掌握我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落实情况,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省含铝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制成食品的安全水平进一步得到提升。 二、检查重点
(一)食品生产环节。各地要对辖区内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曾经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严格核对企业购进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资质证明,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和《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 》的要求;要严格核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产品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严格核对产品标签,是否按要求标注了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流通环节。要以经营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焙烤食品为主,特别是 2 / 3
要加强以经营面食制品为主的小作坊、小摊贩检查力度。
(三)餐饮服务环节。要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及公示情况,重点检查超范围超剂量、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特别是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重点检查品种:自制的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制品(饼干、面包、蛋糕等),油炸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等)。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供自制的小麦粉制品、焙烤制品、油炸小麦粉制品服务项目的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 三、检查时间与步骤
检查从2015年7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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