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和张家界市市属国家出
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市直相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张家界 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全面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发〔2010〕8号)文件精神,经市国 资委研究,现将《张家界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和《张家界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张家界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监管办法(试行)》
附件2:《张家界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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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张家界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理顺和完善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所属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下属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二章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与考核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任命或者建议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照以下程序: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组织负责人由市国资委任免,其中市管干部由市国资委报批,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兼职的,由市国资委按规定报批后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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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除 外),由市国资委任免,其中市管干部由市国资委报批,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兼职的,由市国资委按规定报批后任免。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或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和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由一人担任;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董事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组织副职,党组织负责人可兼任副董事长。
(四)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二级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由董事会报市国资委审批后,予以聘任或者解聘;市管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在企业兼职的,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委派;市管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在企业兼职的,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六)国有控股公司,由市国资委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市管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在企业兼职的,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七)国有控股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报市国资委审批后,予以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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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经市国资委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经理层人员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绩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市属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有下面四种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再继续任职:
(一)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连续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达标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和《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对社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给予奖励。
第五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每年年末向市国资委述职,述职内容包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绩效完成情况、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以及重大经营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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