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某助理,现岗位工资为助理十二级590元,薪级工资为专技18级365元,2006年11月聘任到中级岗位,职务变动后岗位工资执行中级十级680元,因原薪级已达到中级起点薪级专技9级181元,则薪级工资不变,仍执行专技18级365元。
③、某事业单位中级工,现岗位工资为中级工575元,薪级工资为14级232元,2006年7月岗位晋升为高级工。岗位变动后岗位工资执行高级工615元,因原薪级工资已达到高级工起点薪级14级232元,则薪级工资不变,仍执行14级232元。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4、申报程序:在同一岗位序列内岗位变动的,填报《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工资审批表》及《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增资方案审批表》。以上表格均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后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附主管部门报告、任命文件(聘用证书、资格证书、计算机、继续教育、外语证书等)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5、以上职务变动,职务补贴均按相应标准调整。 九、岗位变动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在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之间岗位变动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并填报《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他程序同职务变动程序。
十、退休相关政策 1、退休手续的办理
(1)、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除按规定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时间外,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科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发文通知,乡镇机关、党群部门一般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发催退通知。其他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委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人事部门发催退通知。各单位在接到组织、人事部门下达通知的当月,应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应发退休费标准,属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由市人事局下发退休文件。
(2)、按有关文件规定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审批。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填写、发放退休证,并到市人事局登记编号加盖钢印。人事部门不为企业干部办理发放退休证。
2、退休费计发标准 (1)按比例打折项目:
①、基本工资构成项目;
②、十年财政无赤字奖励工资; ③、警衔津贴;
④、特殊岗位提高津贴比例工改后暂保留的高出30%津贴数额,如乡镇农、林、水、文化事业单位、福利院、图书馆等单位(不含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高出30%津贴保留部分)。
(2)、打折比例:
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③、“满”指足年足月,工作年限按出生年月根据应退时间计算,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超龄时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④、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折算的工龄,可作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
(3)、提高退休费比例: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原省出台的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相关规定,除省根据相关法律授权并明确继续执行的以外,其他均从200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其中,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高比例条件有:
①、国家、省部级劳模;
②、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 ③、凡在西藏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比例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比例提高10%。
相关法律授权的有:
①、《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提高5%;
②、《教师法》规定的男满30年教龄、女满25年教龄可以按100%比例退休;
③、港澳回国定居人员在国内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可以按100%比例退休。
十一、浮动工资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