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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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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灭火规则

6.2.1 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报警,同时快速报告单位有关领导。单位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火灾。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系统时,应立即启动报警和灭火。

6.2.2 火灾报警应报告下列内容:

1 火灾地点。

2 火势情况。

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范围。

4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5 公安消防部门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6.2.3 消防队未到达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可由下列人员担任:

1 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或调度担任。

2 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6.2.4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灭火。

6.2.5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应立即切断有关设备电源,然后进行灭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六氟丙烷等灭火器灭火;对油断路器、变压器在切断电源后可使用干粉、六氟丙烷等灭火器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6.2.6 参加灭火人员在灭火的过程中应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灭火人员在空气流通不畅或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场所灭火时,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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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6.3 灭火设施

6.3.1 建(构)筑物、电力设备或场所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及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必要的、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并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6.3.2 消防设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单位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因工作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或移动消防器材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和事先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并得到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恢复。

6.3.3 消防设施在管理上应等同于主设备,包括维护、保养、检修、更新,落实相关所需资金等。

6.3.4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并通过消防验收。

6.3.5 消防设施、器材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产品。使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6.3.6 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测、保养和维修,应委托有消防设备专业检测及维护资质的单位进行,其应出具有关记录和报告。

6.3.7 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及灭火器制造厂的规定和要求。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防腐蚀、防高温等保护措施。

6.3.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本单位或上级24h有人值守的消防监控场所,并有声光警示功能。

6.3.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备防强磁场干扰措施,在户外安装的设备应有防雷、防水、防腐蚀措施。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专用导线或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屏蔽电缆。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4 消防联动控制、通信和报警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线槽内。

6.3.10 配电装置室内探测器类型的选择、布置及敷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探测器的安装部位应便于运行维护。

6.3.11 配电装置室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配电装置室应装设2个以上独立的探测器。火灾报警探测器宜多类型组合使用。同一配电装置室内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可以联动该配电装置室内自动灭火设备。

6.3.12 灭火剂的选用应根据灭火的有效性、对设备、人身和环境的影响等因素确定。—14—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9 新能源发电消防

9.1 风力发电场

9.1.1 风力发电机组(简称机组)必须配备全面的防雷设备。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对风机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检测。

9.1.2 禁止带火种进入风机,在入口处应悬挂“严禁烟火”的警告标示牌。

9.1.3 应定期检查动力电缆等电气连接点及设备本体可能发热引发火灾的部位。

9.1.4 机组内部应保持整洁,无杂物。机舱内部泄漏的齿轮油、液压油等必须及时清除。

9.1.5 机组机舱内应避免动火作业,确实需要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工作制度。

9.1.6 机组机舱内应配置高空自救逃生装置。

9.1.7 机组机舱和塔内底部应配备灭火器。

9.1.8 机组机舱、塔筒内应选用阻燃电缆,电缆孔洞必须做好防火封堵。靠近加热器等热源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槽盒应密封。

9.1.9 机组机舱内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9.1.10 机组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机组发生火灾时,运行人员应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迅速采取灭火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2 当火灾危及人员和设备时,运行人员应立即拉开着火机组线路侧的断路器。

9.1.11 与火力发电厂相同部分的防火和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9.2 光伏发电站

9.2.1 大、中型光伏发电站宜布置环形消防通道。

9.2.2 大型或无人值守光伏发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的接入应符合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

9.2.3 逆变器室宜配备灭火装置。

9.2.4 草原光伏发电站严禁吸烟、严禁明火。在出入口、周界围墙或围栏上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烟火的警示牌。

9.2.5 集中敷设于沟道、槽盒中的电缆宜选用阻燃电缆。

9.2.6 太阳电池组件表面应清洁,无杂物或遮挡。

9.2.7 与火力发电厂相同部分的防火和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10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消防

10.1 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

10.1.1 水轮发电机的采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的进口处应设置阻风门(防火阀),当发电机着火时应自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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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10.1.2 发电机发生火灾,为了限制火势发展,应迅速与系统解列,并立即用固定的灭火系统灭火。如果没有固定的灭火系统或灭火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

10.1.3 同期调相机火灾处理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

10.1.4 运行中的电动机发生火灾,应立即切断电动机电源,并尽可能把电动机出入通风口关闭,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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