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按揭”养老与居家养老模式文献综述
一、前言
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最新统计,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到2050年,全球60岁以上人口比例将从2006年的约11%增至22%,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将居住在城市。因此老年人,尤其是居住在城市中的老年人问题越来越突出。针对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各方学者都展开了深入的理论和调查研究,同时从西方成功的养老模式中吸取有益的经验,逐步提出了家庭养老、机构养老、自我养老、居家养老乃至异地养老和“倒按揭”(以房养老),其中以“倒按揭”和居家养老最引人注目。范子文(2006)指出“倒按揭”即是指老年人以拥有产权的住房做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消费,同时老人仍然保留房屋居住权的一种融资工具。主要做法是,老年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特定的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用于养老,在其去世后用住房还贷。李本公(2007)指出居家养老服务是由社区和社会帮助家庭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社会化的养老服务形式,它实际上是在社区建立一个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
从目前的研究状况看,大多研究是从微观角度针对一种养老模式的利弊进行分析,这样不便于决策者进行选择,本文首先从国外研究的成果中提炼出西方国家这两种养老模式的主要特点,再在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中从养老伦理观念、法理基础、风险评估、政府职能定位和应用前景等多种角度对“倒按揭”养老模式与居家养老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对该领域主要贡献者的观点进行归纳和比较,综述成文。
二、国外研究综述
就国外学者的研究情况而言,家庭养老、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是理论界的主流养老模式,同时也是被政府采纳的主要模式。除此之外,还有互助养老、“倒按揭”、旅游养老、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乡村田园养老等模式。
Szymanoski E、J.Enriquez和T. DiVenti(2007) 提出“倒按揭”模式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新泽西州一家银行创立的,如今,美国模式的“倒按揭”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日趋兴旺。美国的倒按揭贷款放贷对象是62岁以上的老年人,分三种形式发放,联邦住房局有保险的住房倒按揭贷款(Federally-insured reverse mortgages)又称房产抵押倒按揭贷款(Home Equity Conversion Mortgages,HECM)、联邦住房局无保险的倒按揭贷款(government-sponsored reverse mortgages)、专
有倒按揭贷款(Proprietary reverse mortgages)。此外,“倒按揭”还有一种新加坡模式,即60岁以上的老年人把房子抵押给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机构,由公益性机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老人去世时产权由这些机构处理,“剩余价值”(房价减去已支付的养老金总额)交给其继承人。“倒按揭”养老模式还在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广为流传,并且取得较好的收效。
Rose Gilroy(2006)指出,居家养老,首先在西方发达国家提出,出现时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居住在家,由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服务的家庭养老,是由个人、家庭、社区、国家共同支持,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载体,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方式。Phyll Dance、Roslyn Brown、Gabriele Bammer和Beverly Sibthorpe(2000)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服务;生活服务;请绿化公司或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修剪草坪、维护或者种植花木以及雪后扫雪等服务;请维修公司或社会服务机构定期维修房屋、设备、设施;老年食堂工程;对孤身老人每日进行电话确认其健康状况的服务;设立老年人日托中心;定期探访;外出陪伴;为老人安排适当的“就业”服务和社会服务以及开展老年人法律咨询服务等。根据相关研究,杨蓓蕾(2000)指出各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比例是,美国95%,荷兰91.4%,日本96.9%。由此可见,居家养老已成为未来养老的国际趋势。
三、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学者的理论研究主要是从单一养老模式入手通过多种角度分析其利弊。经过归纳和比较,下面从养老伦理观念、法理基础、风险评估、政府职能定位和应用前景等角度对“倒按揭”养老模式与居家养老模式的可行性进行对比分析。
(一)伦理观念角度
冯莉和金林平(2005)认为中国的传统伦理观念是“倒按揭”养老模式施行的一大障碍,比如父母办理倒按揭是否会给人子女不孝的感觉,是否剥夺了子女的继承权等。有人认为某些国家倒按揭需求较大,原因在于子女一般不负担赡养老人的责任,而在中国,子女赡养老人则是应尽的责任。有专家甚至预言,在中国,可能只有孤寡老人才会有办理倒按揭的需求,市场容量将很有限。而对于居家养老,姚远(2008)认为这种养老模式在我国的施行具有浓厚的文化底蕴,包括政府层面的政府老龄政策文化、社区层面的社区老龄工作文化以及老年人层面的家庭情感文化、血缘关系文化和政府信赖文化等。这些文化构成了我国居家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的文化依托及文化必
然性。
(二)法理基础角度
郭慧娟(2009);王俊(2008)认为在我国以典权为基础建立倒按揭贷款制度是不可行的,而以抵押为基础建立倒按揭贷款制度是完全有可能的。杨春华(2009)认为居家养老模式在法律上是完全可行的,但是由于各地对于居家养老的认识不一以及开展服务的途径多样导致难以制定切合实际的法律政策。
(三)风险评估角度
杨柳(2008);应明明、刘方磊(2007);何晓琳(2009);邓晓敏(2007)指出倒按揭涉及多种社会机构,面临的风险较大,首先是金融部门面临制度约束,其次是倒按揭精算难度大,另外房地产市场自身存在严重缺陷,最后由于老人寿命无法预期以及以房养老选择的多样化也会增加银行的风险。陈笑楠(2008)认为居家养老是多种养老方式中,风险最小,经济成本最少的养老模式,由于它采取的是社会化服务的模式,通过提供专业化的上门服务等,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的负担。同时,通过政府的补贴和扶持,社区服务是廉价甚至可以是无偿的,这样便进一步减轻了家庭养老的经济负担,使许多处于弱势的有养老需求却无力支付机构养老所需费用的老年群体都能接受居家养老。
(四)政府职能定位角度
应明明、刘方磊(2007)提出对于“倒按揭”模式,由于风险因素的影响,可能使得银行的积极性不会太高,为此,政府应参与协调,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措施,以推动倒按揭贷款发展。唐碧(2009)提出对于居家养老,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以及公共部门与企业、第三部门良好关系的推动者,应积极鼓励企业和民间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注意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吸引民间组织、非营利福利组织加入到居家养老社区服务领域中改变政府直接提供养老服务的模式,从而扩大了服务范围,提高了服务质量,降低了服务成本。
(五)应用前景角度
何晓琳(2009)认为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为住房倒按揭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和城市化进程为实施住房倒按揭提供了基本保证;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住房倒按揭发挥更大的作用;实施住房倒按揭可以为社会和谐和家庭和睦做出积极贡献;政策、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为倒按揭提供了保障。但同时也应
看到,现阶段相关配套政策尚不明朗,公众的理解认识不足,金融机构具体操作难度较大,短期内需求量不旺,推广住房倒按揭还需深入研究和试点。另一方面,尹志刚(2009)认为居家养老加社区照顾是解决我国独特老龄化困境唯一可行的养老战略选择,其中,集中社会养老是缓解居家养老难以解决困难的补充战略,社区托老是从分散居家养老向集中社会养老过渡的补充策略。姚远(2008)也认为我国政府对居家养老的选择既有战略意义,也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对策,首先,它是应对本世纪中期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战略选择,同时也是推动老龄社会经济和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另外还是整合社会为老服务资源和综合解决老年人问题的有效方法,最后它也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的途径。
四、总结
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结合我国的国情,居家养老是最适合我国现状的养老模式,但居家养老在我国的推行也面临着很多的困境,需要在不断的试点基础上逐步完善。虽然短期内在我国开展“倒按揭”养老模式的条件并不是很成熟,也不会成为中国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方式,但国外成功的运作经验为我国养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选择模式。张丽(2006)也提出按照“后发优势”的规律,借鉴西方国家在“倒按揭”养老模式中的经验,将别人成功的东西拿来为我所用,可以让我们少走很多弯路。随着我国发展“倒按揭”养老模式的各方面条件日益成熟, 建立一套适合我国老年人的“倒按揭”养老模式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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