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随着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推进,稽查、风险应对、发票管理和税源管理等各个不同的部门,都具有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审计、核查等管理职能,为防止对纳税人“多
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地方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 一、加强对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领导。为强化工作领导,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省地税局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任组长、分管稽查工作的副局长肖厚雄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风控办、征管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监察室、稽查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稽查局。协调小组负责制定规范进户执法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比照省地税局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保障规范进户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规范进户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最大限度压缩进户执法项目数量。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三、统筹安排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协调小组对确需进户执法的事项进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地方税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本级协调小组统一安排,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根据规定需要进户检查、调查核实的,按程序和要求规范开展。对涉及信息采集、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尽可能采用适当的方式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最大限度减少进户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担。要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各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四、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尽量避免进户。地方税务机关各部门开展工作应首先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由征管、纳税评估、风险控制、技术管理、稽查、税源管理等部门参与的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相互开放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尽量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安排进户。
五、加强部门工作衔接,注重协调配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交换信息机制,确实不能联合进户的,双方应互相通报进户执法情况,共享进户执法获得的信息。同时探索对共管户联合进户执法,切实消除重复进户问题。地方税务机关内部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稽查部门之间加强配合。
六、做好进户执法清理工作。省地税局将清理进户执法项目作为解决地方税务机关“重复检查”问题的重要内容和规范进户检查工作的首要任务,要求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迅速对各地制定的进户执法项目进行清理。各级协调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清理本级规定的进户执法项目,对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可进可不进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或其他途径解决的进户执法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地方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并可以取消的,要按照相关程序向地方人大和政府提出修订地方法规、规章的意见。对于已经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一律不再安排进户;对于保留的项目,要按照“能不进则不进、能简并进就简并进”的原则安排进户。同时,加强后续管理:对于取消进户执法的相关管理事项,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采取新的办法,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进户执法事项不进行统筹管理、放任各部门自行安排进户执法、违反规定擅自进户执法和擅自增加进户执法次数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市、县两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律不得增加进户执法项目。
一、切实提高对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认识
为转变各级国税机关工作职能,提升税收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的站位,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从方便纳税人角度出发,提高对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认识,切实解决对纳税人重复进户执法问题,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推动依法治税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好税务总局“三个三”的工作要求。
一、规范检查管理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目前仍存在的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等问题。省局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汪建国任组长,洪晓建、胡春武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劳务和财产行为税处、所得税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处、基金(费)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监察室和稽查局等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稽查局,统一归口管理各类进户执法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组织,或者依托已经成立的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风控领导小组)履行此项职责。 二、统筹安排进户执法
除举报案件和上级指定案件外,对其它各类涉税进户执法,由需进户部门制订年度计划,报协调小组或风控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根据规定需要进户检查、调查核实的,按程序和要求规范开展。对涉及信息采集、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尽可能采用适当的方式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最大限度减少进户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担。要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各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三是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要求凡是可以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资料查阅等方式核实情况的,原则上不进户核查。对能不进户的或可进可不进的,均不得进户检查。尽量减少数据采集和证据收集上的进户次数。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避免重复进户执法。四是加强部门配合。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事项,实行统筹安排,尽可能简并进户执法事项,对确实需要进户执法的,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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