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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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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细则:

1.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低于标注量或实际量低于贸易结算量,超出允许短缺量2倍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低于标注量或实际量低于贸易结算量,超出允许短缺量3倍的,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3.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低于标注量或实际量低于贸易结算量,超出允许短缺量4倍的,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罚款的最高限额为30000元。

三十一、《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裁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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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其实际量低于标注量,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2倍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其实际量低于标注量,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3倍的,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3.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其实际量低于标注量,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4倍的,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上述罚款的最高限额为20000元。

三十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裁量细则:

1.收购者收购的商品,其实际量低于标注量,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2倍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收购者收购的商品,其实际量低于标注量,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3倍的,或者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3.收购者收购的商品,其实际量低于标注量,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4倍的,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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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罚款的最高限额为20000元。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1.符合下列情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生产并生产时间不长,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采取有效改正措施的,未有实际危害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生产时间较长的;

(2)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采取有效改正措施的; (3)产品的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不合格的。 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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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裁量细则:

1.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三十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货值金额在1万以内的,处10000元以内的罚款;商品货值金额在1万至3万元以内的或者属再次处罚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商品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属多次处罚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罚款;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货值金额在1万以内的,处10000元以内的罚款;商品货值金额在1万至3万元以内的或者属再次处罚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商品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属多次处罚的,处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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