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代为清偿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六讲:合同的终止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
(1)依债的性质,能够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那么性质上不准代为清偿。一样以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专门技术、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专门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需在代为清偿前为之,不然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旷世为清偿的合法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合法理由。若是代为清偿违抗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老实信誉原那么,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阻碍;或代为清偿违抗其他强行性标准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劳。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需有为债务人偿的意思。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假设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组成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的效劳表此刻: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代为清偿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六讲:合同的终止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
(1)依债的性质,能够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那么性质上不准代为清偿。一样以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专门技术、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专门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需在代为清偿前为之,不然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旷世为清偿的合法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合法理由。若是代为清偿违抗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老实信誉原那么,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阻碍;或代为清偿违抗其他强行性标准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劳。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需有为债务人偿的意思。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假设为清偿人之
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组成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的效劳表此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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