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大学离职管理制度(试行)模版
离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目的 加强标准管理,躲避用工风险,维护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
确保员工离职时工作、资产的正常移交,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确保学院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范围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离职类型 员工离职类型包括终止试用、解聘(辞退)、自动离职(辞职)、劳动合同终止等。
第四条 终止试用 是指学院对新员工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部门至少在试用期结束前 5 天提供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据或证明到学院人事处,学院人事处通知员工。
第五条 解聘( ( 辞退) ) (一)解聘(辞退)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前,由学院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二)解聘审批权限: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1、解聘院级 ,由董事会或授权方提议。
2、解聘科级或讲师及以上员工,由分管院 提议并与分管人事院 共同商议,报院办公会审批(或核准)。假设为部门负责人还应在办公会通过后,报集团核准备案。
3、解聘科级或讲师及以下员工,由用人部门提议,报人事处审批后,由分管院 及分管人事院 共同核准。
(三)有如下条件之一者,学院可予以辞退: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院规章制度的。
4、严重渎职失职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学院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5、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判刑的。
6、法律、法规或学院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四)解聘员工,用人部门向人事处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由人事处开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依据解聘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送达被解聘员工本人。严禁用人部门擅自做出解聘通知(决定),否那么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解聘员工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提前通知被解聘员工。
(六)对员工严重违反纪律或犯有重大过错造成恶劣影响,根据《员工奖惩制度》或其他规章制度认定其到达解聘规定条件的,学院可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假设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还将追究其责任。
(七)被解聘员工在接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好工作、资产的移交,并 离职手续。
(八)凡因违纪而被开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学院一律不予再次录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