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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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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引起的论争 (一)、公布成文法的历史背景 奴隶制瓦解,用以调整奴隶主贵族之间关系的礼义规范失去了作用,具体而言即王权衰落,霸政兴起,礼崩乐坏,天下大乱。

周王室衰微而诸侯国却强大起来,“政由方伯”、“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标志着夏商西周确立的宗法制度已彻底崩溃。新兴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权利和地位,要求彻底摧毁旧宗主贵族法律特权,彻底摆脱宗法等级制度的束缚,便公开要求打破法律制度的秘密状态。

(二)、各诸侯国公布的成文法

1、春秋时期较早制定成文法的是楚国。楚国先后制定了“仆区之法”(文王时制定,规定:严禁奴隶逃亡;隐匿盗物与盗同罪)、“茆门之法”(庄王时制定,规定:大夫公子入朝,车不得进入宫门)。

2、晋国于633BC由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孔子认为没有公布)。621BC晋襄公命执政赵宣子制定《常法》(又名《夷蒐之法》,其内容为:按罪行轻重处刑;增设法官受理未决案件;追捕逃犯;根据契书理讼;治理污秽;提拔贤能)。

3、宋国于564BC,宋平公命司寇乐遄制作“刑器”。

4、春秋后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郑、晋两国最具代表性。536BC,郑执政子产铸刑书,《左传》谓之曰“铸刑书于鼎,为国之常法”。513BC晋国的赵鞅和荀寅征民众之铁,铸范宣子所为刑书于鼎;501BC郑大夫邓析私造“竹刑”,后为执政驷歂所杀而沿用其竹刑。

(三)、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

郑子产“铸刑书”后及晋国“铸刑鼎”先后遭到叔向与孔子的强烈抨击。晋国贵族叔向从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出发,致信批评子产公布成文法的行为。叔向认为传统的不公布法律主要是因为“惧民之有争心”,他忧虑“民知争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即百姓知道法律后会以法律为依据,而不再服从统治阶级的“礼治”。孔子则认为:西周以来的礼乐制度是治国之本,而由于晋国铸刑于鼎,人们抛弃了原来的礼义法度,他认为“晋其亡争,失其度矣”。

(四)、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打破了法律的秘密状态和神秘色彩,使法律内容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的新纪元。

2、破坏了夏商西周以来的“礼治”传统,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根基,确立了“一断于法”的原则,为新兴的地主阶级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证。

二、战国时期各国的法制变革 (一)魏国李悝变法与《法经》

魏国为战国时期变法最早的国家。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吴起为将,西门豹治邺,开始变法图强。

1、变法

李悝推行新政的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尽地利之教”,发展农业生产;二是“善平籴”,平抑粮价;三是制定《法经》,巩固新秩序。

2、《法经》 ①内容

法经已佚,现存《晋书·刑法志》及《唐律疏议》中保留其主要内容。《法经》共六篇,分为《盗法》、《贼法》、《囚(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内容大致可归纳为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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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正律,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方面的法律规范。《法经》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捕,故著《网》、《捕》二篇(《晋书·刑法志》。《荀子·修身》曰:“窃货曰盗”、“害良曰贼”。)

第二,杂律部分即第五篇,主要惩治盗贼罪以外的犯罪。具体而言即淫、狡、城、嬉、徒、金、逾制七个方面(淫: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夫有二妻诛;妻有外夫宫。狡:盗符诛籍家;盗玺诛;议国事诛,籍其家及妻氏。城:越城一人诛,十人夷其乡及族。嬉:博戏罚金;太子博戏则笞,不止者更立。徒:群相居一日以上者则问,三日以上诛。全:丞相受金,左右伏诛。逾制: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则诛)。

第三,具律即第六篇,相当于后世律典的“名例律”,有现代刑法总则的意味。其内容包括减刑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的,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十六以上的,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②《法经》的地位和作用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它明收了以前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并为以后各个朝代的律典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从律典结构看首创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编纂体例,为后世成文法典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唐律疏义》云:“李悝??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肖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中分为法例律。宋齐及后魏因之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从立法宗者来看,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资贼”的刑事立法原则。严历打击侵犯私有财产、君主专制集权及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被后世立法奉为基本精神。

从法律内容来看,《法经》贯彻重刑主义原则,沿袭奴隶制五刑,对后世二千多年来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商鞅变法及其法制思想 1、变法的主要内容

秦在春秋战国初期本为一“僻在雍州”的落后的小国。后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形成了秦国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孝公后的秦国统治者沿商鞅之法制,即章太炎所说:“秦制本商鞅,其君亦世守法”。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①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桓谭《新论》云:“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又《史记·商君列传》云:“商鞅传授,改法为律”。由此可见,商鞅变法,首先是从名称上改“法”为“律”。在古文字里,“法”与“律”均有今日所谓“法律”之意,但其内涵却不相同。《说文解字》曰:“法,从水,平之如水”即法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律,均布也”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统一性和普遍性。

此外商鞅除改《法经》“六法”为“六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令,如:《垦草令》、《告奸连坐令》、《分户令》、《开阡陌封疆令》等。

②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 A.重农抑商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B.奖励耕战,依军功授爵

“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斩一首者爵一级”

C.剥夺旧贵族特权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除国君嫡系以外的一切宗室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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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改革地方行政制度

“集小都方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县下设方(邑),方(邑)下设里(亭),居民按什伍之制编制。

④废井田,开阡陌,确认土地私有制。 “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 ⑤按户口征收军赋 史称“舍地而税人” 2、商鞅的法律思想 ①“垂法而治”(以法相治,缘法而治)

法律具有定分止争、致民富强、约束臣民、预防犯罪的功能,“法者,国之权衡也”。 “圣人之治也,多禁以止能,任力以穷诈”、“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②“壹赏、壹刑、壹教”

“利禄官爵,专出于兵,无有异施也”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过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所谓壹教者、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详刑,不可以独立私议陈其上”

③明法重刑 A.“明法”即法令必须明白易知 “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废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也,为其不必也”。

“故圣人之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 B.“重刑”:重刑轻罪,刑用于将过,多刑少赏,以刑去刑、厚刑薄赏、不赦不宥(“重刑爱民”)

《汉书·五行志》:“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 “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

“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 C.增设酷刑

商鞅新增了许多酷刑,如腰斩、枭首、车裂、凿颠、抽筋、镬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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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中,他人不得行使(“法令出一”)。

②.统一全国法律,将秦国原有的法律推行于全国(为彻底改变“律令异法”的局面,秦始皇命丞相李斯“明法度、定律令”对原有法制进行整理、修订,并颁行全国)。

③.统一司法。“岁雠辟律于御史”(为防止法令传抄失实,执法官吏每年须到保存法令的禁室或御史处核对)。

2“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韩非子》:“明主之治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汉书·刑法志》:“专任刑罪,躬曹文墨??赭衣塞路,囵圄成市” (3)“事皆决于法”

“缘法而治”为商鞅在秦国时而开始施行,后几代君主厉行法治,并将其发展为“事断于法”原则,即用法律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秦制定法的内容非常丰富,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皆有法式”,即《盐铁论》所云:“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二)、统一法制的活动

1对秦国原有的法律进行整理和修改,并将其推行于全国各地 213BC秦始皇命李斯“明法度,定律令”。 2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行政方面(帝制及职官、健全郡县制),文化方面(统一文字、车轨、度量衡,灭儒尚法,推行文化专制)

李斯曰:“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也”。 二十九年之罘刻石曰:“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著纲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以立恒常”。

(三)、云梦秦简

秦统一以后的法律大多散佚,仅从《史记·秦始皇本记》及其它几篇秦人的传记中能找到其一鳞半爪。但1975年12月考古学家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中发现了大量秦代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这批竹简共有1155支,计有《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它记载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时期秦国的部分法律条文,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是迄今为止我国发现的最早的法律文书,它为研究秦朝的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大致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律类。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三种,具体律名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律》、《军爵律》、《传食律》、《效律》、《行书》、《内史杂》、《尉劳》、《属邦律》、《除吏律》、《置吏律》、《游士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近三十种。

第二类:法律答问类,即官方对法律所作的正式解释。《法律答问》,是对秦律中的某些术语、立法意图、刑事诉讼程序的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秦时,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也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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