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教学部门学生管理基本工作量核定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海南广播电视大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琼电大[2011]49号)和《海南广播电视大学辅导员管理实施细则》(琼电大[2011]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我校教学部门学生管理基本工作量核定做出如下规定:
一、教学部门基本工作量核定原则
1、学校在定岗定编的原则下,从学生工作实际出发,确定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按1:350,兼职辅导员按1:150来核定各教学部门的基本工作量。超出基本工作量的学生人数按每月每生2元,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次划拨至教学部门,由各教学部门统筹安排。
2、为保证教学教务及学生管理服务水平,超出的基本工作量不得超过本学院(单位)基本工作量的30%,若超过本学院(单位)基本工作量的30%则按30%核定,并且各教学院(单位)应及时向人事部门申请补充工作人员;超出基本工作量的学生人数按每月每生2元,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次划拨至教学部门,由各教学部门统筹安排。
二、教学部门学生管理基本工作量核定程序
各教学部门应在开学3周内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各类型,各层次、专业、年级的在籍就读学员花名册、人数统计表及专兼职辅导员的初步名单。
开学一个月内,学生工作处按确认的各教学部门的在籍就读、各层次(专业)学生总人数,确定专兼职辅导员人选及工作量,将超过基本工作量的学生总人数报计财处及纪监审办审核,最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由计财处将相应的学生管理费用定额下达到各教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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