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人行天桥移交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81)建发交字532号]第四条:“立体交叉工程不论谁投资修建的,均按系统划分移交管理,即铁路及其桥梁(包括附属工程及设施)的固定资产归铁路部门所有,公路、道路及其桥梁(包括引道、附属工程及设施)的固定资产归公路、道路部门所有,并按隶属关系各自配备人员负责维修管理”等有关文件(或纪要)精神,甲方将丙方施工的***铁路K103+551.301 里程(位于****开发区境内)人行天桥一座无偿移交给乙方所有和管理,相关技术资料同时移交。
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签字盖章后,甲、乙方各执二份,丙方执一份。“公跨铁资产移交表”作为移交和接管单位财务列账的依据。
甲方:(移交单位) (章)
1
代 表
乙方:(接管单位) (章) 代 表
丙方: 代
表 (章)年 月
2
(施工单位)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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