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21 23:11:4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09-19 11:45 州国税局 (点击: 1141)

2011年第1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国税机关印制的票据”。现将我省国税机关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贵州省国家税务机关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11年10月1日以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未缴纳的所属期为2011年8月31日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国税局稽查查处、纳税评估的所属期为2011年8月31日以前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入库。

二、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四、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无需填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由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按照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自动计算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金额,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款或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缴纳。

五、采取网上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自行网上点击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于网上申报缴纳不成功的,纳税人需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纳。

六、实行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通过签订横向联网批量扣款三方协议,由税务机关提供批量扣税方式进行税费扣缴,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七、已经签订横向联网电子缴款和批量扣款三方协议的纳税人,须在扣税账户中存有足以缴纳税款、价格调节基金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存款余额,以保证税费扣缴成功,避免因存款余额不足无法扣款造成的损失;尚未签订横向联网批量扣款三方协议的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随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进入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八、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

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2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赵克志

二○一一 年四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

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1996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根据2004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级人民政

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每年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第八条 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

第九条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并将征缴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征收教育费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支出安排;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基金预算支出安排。

第十一条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抵顶教育事业拨款。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教育经费时,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但不包含教师工资。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依照本办法筹措的教育经费,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终决

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搜索更多关于: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的文档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9anjg2j5gc2b61z989jy_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