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育林基金的建议 育林基金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向木材、竹材和其他林产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征收的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为了增加营林资金,做到以林养林,确保森林采伐迹地及时得到更新,有计划地培育新林。育林基金包括集体林育林基金和国有林育林基金。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生产主体的变化,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需要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林农直接获得的却是林地林木的经济效益,征收育林基金与“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思想相悖。 征收育林基金是源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为扶持林业发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经济政策。长期以来,育林基金对培育发展我国森林资源发挥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在育林基金提取、征收、使用中存在许多问题。有的为增加利润变相少提或少征收,有的漏提漏征,有的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育林基金,有的在征收育林基金中滋生腐败,标准不统一,致使育林基金改变了使用方向,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随着我国改信件内容 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过去那种林业投入主要依赖国家的局面得到了彻底改观,造林、育林投入的多元化局面已经形成,继续征收育林基金显然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取消育林基金的时机已经成熟,取消征收育林基金有利于林业发展。理由如下: 取消育林基金有利于调动广大林农的造林的积极性。育林基金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为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从林业生产收入中征收的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该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征收。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均需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育林基金。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和集体是林业生产投资的主体,征收育林基金发展林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土地改革、林权改革,林农是林业生产投资的主体,征收育林基金并没有返回林农投入林业再生产,显然是间接损害了林农的利益,林业比较收益较差,挫伤了林农造林的积极性。 取消育林基金与国家扶持农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的大政方针相一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木、林业资源的价值受市场调节,其价值是一定的。征收育林基金林农并不能从提高林产品价格获得补偿,影响了林农的经济收入。2005年以来,国家为扶持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相继出台了扶持农业一系列政策。如免征农业税、特产税、种粮实行补贴等。继续征收育林基金显然与国家扶持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大政方针相悖。 从育林基金征收成本、滋生腐败问题看,取消征收育林基金势在必行。根据调查了解,林业部门在征收育林基金中消耗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征收育林基金的成本大约有20%用于在人员工资上,征收成本较高。育林基金管理和使用监督不到位,存在着腐败现象。育林基金再度投入林业生产的比例较小,与当初提取育林基金再次投入林业生产、促进林业生产发展的初衷相悖,反而阻碍了林业的发展。 现今大多数可供采伐利用的人工商品用材林通过协议购买的方式都集中在加工厂老板和木材收购商的手中。办理采伐证需要组、村、林业站、林业局资源股、主管采伐的局长,重重审核重重把关,需要较好的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相当于给林农树立着多道门槛。要把自己的木材通过正常程序砍伐下山,就得看很多办事人员的脸色,而加工厂老板和木材收购商却有很强的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这样就形成的间接的资源垄断,不利于现代市场的开发和利用。建议成立公开平等的木材交易市场和公正透明的办理程序。 基于以上观点,建议雅安市委市人民政府率先取消育林基金的征收,促进林业健康发展。 “**”朋友:
您好!您在《书记信箱》“关于取消育林基金的建议”(编号:2009561)的来信,孟加同志很重视,责成我“研复”。根据有关政策,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育林基金的性质及收取标准
育林基金是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别负责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102号),育林基金是国家规定保留的政府性基金。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育林基金的用途
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育林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用于国有林或集体林的采伐迹地、林间空地和荒山荒地的更新、造林或抚育,竹林垦复、种苗生产等项支出;
二是用于森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森林资源监测管理等林木保护的各项支出; 三是用于林业部门营林管理及营林设施等建设。 三、关于育林基金改革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困
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却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12月,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求对《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大部分省区已经反馈了建议和意见。近期,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选择了部分省区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基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力争在近期内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执行。
另外,育林基金属于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主管部门,无权取消育林基金的征收。对在育林基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认真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也欢迎您随时监督各地育林基金的依法使用。
今后您若还有什么好的建议,请直接与我局联系,我局将及时予以答复。联系电话:市林业局08352299991。
雅安市林业局 赵昌林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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