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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8 5:28:2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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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将工具性价值绝对化的误区。正确对待程序与实体、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关系,客服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内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权威性,实现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的目的】:从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确立多元化的目的论

1、为当事人提供充分、完善的程序保障并在这种保障下实现制定法所确立的权义关系和法秩序,是多个目的的统一。

2、实体目的:保护实体权利和维护法律秩序

3、程序目的: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 4、价值和主体的多元性,决定民事诉讼目的多元性。立法上也倾向于多元性。

【诉权】: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

程序含义: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实体含义: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接受司法裁判权,且与诉讼目的论和价值观一致。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1、诉权具有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方面,而诉讼权利仅有程序含义

2、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先于诉讼开始。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后,存在在诉讼过程中。

3、诉权主体限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主体广泛。

【诉】: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的特征】:

1、诉只能向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法院提出,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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