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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精)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0 20:23:3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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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一、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软件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四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

3、申请条件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译本);

(2)委托复制合同;

(1)拟复制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软件的内容资料(附中

(3)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4)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应提交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出版证明。

6、收费

待定

7、程序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的,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复制委托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附后)

(可自网上下载)

复 制 申 请 书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委托天津××光碟有限公司复制《 》光盘 张,媒体形态为 ,载体容量 ,用于

,为非卖品,版权归 所有,若因此出现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光盘内容说明: 。

《 》保证不含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主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特此申请,尽快批复为盼。

×××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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