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业税务检查情况
为了增强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从2003年我市地税系统实施税务检查的物业管理公司中,随机抽取了50个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在被抽取的50个案例中,有问题46户,有问题率达到92%,如图3-1所示。在检查有问题的46户中,最高查补税款114万元,最低查补税款3400元,平均查补税款15万元。从查补税款分布看,营业税占71.32%,企业所得税占17.66%,个人所得税占6.57%,其他税种合计占4.45%,如图3-2所示。由此看出,物业管理企业主要涉税问题集中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
第二节 营业税涉税问题
上一节所述查补税款中营业税占到71.32%,下面我们进一步对营业税涉税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按照营业税涉税问题发生频率,分为常见问题和特殊问题,其中常见问题占81.41%,特殊问题占18.59%,如图3-4所示。 一、常见问题
(一) 未按规定结转营业收入
全部或部分营业收入、应税代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往来科目,不结转“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在这类问题中,物业管理公司将收入计入“预收账款”造成少缴税款的占36.4%,计入“其他应付款”的占42.4%,计入“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的占12.15%,计入“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占15.2%。如图3-3所示。 图 3-3
案例1:某物业管理公司替业主北京某某大厦代收餐费、车位费、租线费、电话占线费2848702.25元(其中2000年1月至12月代收2271986.25元,2001年1月至12月代收576716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缴纳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及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造成少缴营业税142435.11元。
案例2:检查人员在对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直以来,将预收的物业综合管理费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未及时计算缴纳营业税。截止2002年9月,该帐户贷方余额为794947.0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的规定,造成少缴纳营业税39747.35元,城建税2782.31元,教育费附加1192.42元。 案例3:经检查发现,(1)某物业管理公司分别于2001年3月6日、7日收取某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管理费收入49017.61元和7736.24元,计入“应收帐款”科目,未计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2)该单位2001年5月17日收取房屋出租收入20000元,计入“应收帐款”科目,未计应税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税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及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服务业”税率为5%。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鉴于以上规定,造成应缴未缴营业税3837.69元,及城建税268.64元和教育费附加115.13元。 (二) 收入直接冲减支出类科目
物业管理公司取得应税收入全部或部分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支出类科目,逃避纳税。 案例4: 某物业公司2000年和2001年支付给供电局的公共区域的电费分别为1144773.28元和1405543.3元,冲减了物业管理费收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国税发[1998]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造成少缴纳营业税127515.83元。 二、特殊问题
(一) 价外费用未作计税依据
物业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 应税收入直接转入税后所得
物业管理公司取得应税收入转移到 “营业外收入”科目,逃避纳税。 案例5: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同时,另按物业管理费5.5%收取业主税金,2000年收取业主税费合计15313.74元,2001年收取业主税费合计20051.4元。该企业2000年7月和9月分别收取代理业务劳务费319.84元和4526.46元,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2001年6月代收款项手续费共计28208.11元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以上各项均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并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依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该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共计3409.96元。
(三) 暂收款项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物业管理公司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入住时或入住后准备装修时,企业向其收取的可能因装修而发生的损毁修复、安全等方面的保证金,不计入“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四) 从“应交税金”推算营业收入与记载“营业收入”不符
按“应交税金”科目记载应交营业税推算营业收入,与记载的“营业收入”不符。 (五) 房屋销售收入未缴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物业部自行进行物业管理,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完毕后翻牌成
立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房屋时,不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 一、常见问题
(一) 劳务报酬不申报纳税或按工资薪金申报纳税
未签订劳务合同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物业管理公司以工资、薪金形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劳务报酬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
案例6:某物业公司2001年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金额为18720元,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补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款、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四款、国税发[2003]4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1584元。 (二) 不全额申报纳税
按月发放的工资、补助、奖金、过节费等不是全部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特殊问题
(一) 出差补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发放股利、实物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一、常见问题
(一) 不应扣除的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类科目,少缴企业所得 税 例7:某物业管理公司2000年1月至2001 年12月支付管理人员误餐补贴73656元计入“管理费用”,未计入工资总额(该单位人均月工资已超过960元),应调增利润。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误餐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4306.48元。
(二) 未结转营业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全部或部分营业收入、应税代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往来科目,不结转“营业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特殊问题
(一)以收抵支,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的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国家补贴收入、资产的盘盈、财产及现金的溢余等,以收抵支或收入不入账,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在成本、费用中预提某项尚未发生的支出,当某项支出发生时又列入成本、费用科目,造成重复列支,少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节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涉税问题 一、常见问题
(一)企业拥有已竣工的房产产权,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二)企业拥有未竣工但已达到使用状态的房产产权,并已开始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二、特殊问题
企业代理业主经营出租业务,代收租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相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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