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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答复汇总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 4:53:2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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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可分两类情况处理:一是对于各用途不动产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二是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出让年期。(土地利用管理司)

三十四、关于请求变更土地用途的咨询

咨询:我公司现有一宗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37亩,现因城市规划调整为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作“宗地如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另行处臵”的约定,因此,我公司申请当地国土部门请求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谢谢!

回复:您好! 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利用管理司)

三十五、关于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拟申报用途与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问题咨询

咨询:你好!近年来,我县根据城市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征收了部分土地。在批次用地申报时按照省厅相关部门要求,填报了土地开发整体方案,填写了申报宗地的拟使用用途,但在土地供应时发现,部分宗地申报时拟使用用途与县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用途不一致,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在土地报批初始时,由于地块还没有开发,大多不能明确规划用途,土地开发整体方案填写的仅为拟使用用途。所以在供地审批时,出现了报批时申报宗地的拟使用用途与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用途不一致现象。根据?城乡

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臵、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规定,可以看出,在土地供应审批时,规划主管部门对土地用途的确认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前臵必备条件。 综上特咨询,在土地供应审批时,土地报批时申报宗地的拟使用用途与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用途不一致时,土地供应审批能否依据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用途,而不简单依照建设用地报批时申报宗地的拟使用用途进行供地审批,从而保证规划部门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权威性? 妥否,盼回复。

回复:你好!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的规定,出让土地的用途应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确定。(土地利用管理司)

三十六、业投资将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是否如何享受“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政策?

咨询:你好!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9年?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耕地指标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我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开发1万亩的未利用地中的盐碱地,请问我们是否需要进行项目立项?如何立项?如何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将耕地指标进行有偿转让?

回复:首先,国家只是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市场化的占补平衡实践,但具体要依据有关省的规定执行;其次,社会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政策的规定,履行立项、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等程序,并报部备案后方可用于占补平衡;第三,企业开发的补充耕地项目,可以用于占补平衡的指标,可以以有偿方式转让给当地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用于履行占补平衡义务,但须经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指标转让;跨县、市买卖指标的,应当由政府组织进行。(耕地保护司)

三十七、原已批准转征收土地,未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

咨询:已经批准转征收的土地两年内未实施征收的,依据国土资发?2004?237号、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等文件精神,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请问:1、批文失效后原批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性质是集体还是国有?2、已批准转征收范围内土地,在实施土地征收前(两年内),该范围内土地是国有还是集体性质? 烦请解答,谢谢。

回复:你好!根据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批文失效后,原批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发生变化。经批准农转用和征收的土地,在实施土地征收前,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耕地保护司)

三十八、采矿用地采取何种方式出让?

咨询:你好! 现有一采矿权范围内的用地,初步定位采矿用地,主要用于采场主副井的架设和一些简易仓库,车间等。请问是否可以定位采矿用地?采矿用地应采取协议出让还是招拍挂出让?与工业用地限制容积率不同的是,采矿用地不限制容积率?在出让价格上与同区位的工业用地价格比较如何?请回复,谢谢。

回复:您好!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明确:“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时明确,“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

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土地利用管理司)

三十九、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农田水利工程用地是否需要审批?

咨询:你好。我是土地整治工作的一名技术人员。某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需要设计一条8米宽田间路和一条30米宽灌溉水渠,需要占用耕地(项目区新增耕地能做到占一补一,并且能达到我省立项规定的新增耕地率3%以上)。请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农田水利工程用地是否需要按建设用地程序进行审批?

回复:关于土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工程用地是否需要按建设用地程序进行审批的问题,建议农田水利工程为集体农用地,原则上不办理手续。(耕地保护司)

四十、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构成和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咨询

咨询:您好!我是一名从事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人员,请教如下问题,回复为盼!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涉及到划拨土地协议出让时的两种类型四种情形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的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价格?具体由哪几部分构成? 2、我市某企业,于2002年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几十亩采煤塌陷地(该宗地多年前已被煤矿征用为国有土地),建设花卉养殖中心,并对地上建筑物、青苗、树木等附属物进行了补偿。现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如何进行补偿?

回复:?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提出: “土地资产处臵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臵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臵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规定: “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 “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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