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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6 11:00:5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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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我就可以定这个罪。因此,我完全可以变更罪名。这是他的观点。我们如果要是定力不够,功底不深的话,你想反驳他,没法反驳。但是我作一点反驳。我认为,他忘记了一点,检察院起诉书的罪名,是一个罪名一个构成要件对应一个事实,任何的事实都不是任意存在的。事实、构成要件、罪名,这是三位一体、相互结合的三个要素。如果他起诉的是玩忽职守罪,他对应的是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事实要件;你现在突然改判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犯罪构成要件不一样——他指控的是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你现在连构成要件都变了,请问:你这是不是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换句话说,你充当了第二公诉人,你把一个没有起诉过的新的构成要件和罪名强加给被告人。法院不幸在无形当中当了一回第二公诉人。他忘记这个了,他就只想着实事求是了。我举这个例子想说明什么?在我们研究法律的时候,千万不要忘了罪刑法定,这就是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它强调,有一个罪名,就有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就有相应的事实要件。起诉了这个罪,就有它独特的犯罪构成要件,离开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没有罪名;离开了特定的罪名,就没有犯罪。这是今天讲的第一个,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这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

当然同学们可能会问——罪刑法定,我们研究刑法的老师给大家讲课,讲得比较多了,我不再重复了——那么罪刑法定在整个公法领域的地位如何呢?我们认为,罪刑法定是刑法的特有原理,它的上位概念就是法治原则。当年法国大革命以后,通过了一个著名的《人权宣言》,至今还是法国宪法的序言。法国《人权宣言》里面有两句

著名格言,是作为保障人权的著名的两句格言——“对官员来说,凡是不授权的,都是禁止的;对老百姓、对公民个人来说,凡是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再说一遍,“对官员来说(国家公权力来说),凡是不授权的都是禁止的;对公民个人来说,凡是不禁止的(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大家认为这是什么原则?我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国家里的一个城市,它的交通规则没有明文规定。你上街以后,今天我出一个规则,明天又出一个规则;今天的规则要求“行人走右边”,明天的规则“行人走左边”。老百姓还敢上街吗?不敢啊,他一上街就走错,“为什么今天的法律又改了?我就违法了呀!”这种情况在法律科学中我们把它称为“不具有最起码的可预测性,不具有明确的法律后果”。法治——三点水的那个“治理”的“治”——有很多反面,其中最大的一个反面就是恣意妄为,没有任何的可预期性和明确性。当一个公民在一个社会中生活的时候,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准的时候,这个社会就是一个非法治状态的社会。这是一个检验的标准。好了,我要问一个问题:为什么对官员来说,凡是不授权的就是禁止的?也就是对于官员来说,要做一件事情必须授权,否则就是禁止的。原因很简单,这个也没有什么可揭示的道理。经验表明,这个根据“天赋人权”的学说,任何公民的权利都是天赋的,我有自由,我有人权,我有教育权,我有政治权。你要剥夺我的权利,你拿出正当理由来,你拿出根据来,你要经过正当的程序。我们的宪法学合理的基础就在这里,所有的权利都是天赋人权的,不需要证明的。我行使一个权利,不需要证明,天赋的,它

天然地具有正当性。国家公权力要想剥夺我个人的权利,你要拿出理由来,拿出正当理由来,否则你就没法剥夺。要想防止公权力滥用,必须给它的权力划定一个边界,那就是明文授权。你比如说在刑诉法里边,我们规定让公安机关可以搜查,可以扣押,但我们没有规定让你可以窃听。你把我的电话窃听了,在我的家里安装一个窃听器,你这是对我隐私权的侵犯。你没有这个权力的授权,你只要做了,一切都违法。不授权即禁止,这是对官员。只有这样做,才能给官员设定一个行为的边界,防止滥用权力。我们国家现在很多公安局局长他绝对有借口,有一次我们跟一个公安局局长座谈,到外地去。他说什么问题呢。我说,“你不让老百姓做这个做那个,你有什么法律根据?”他反问我,“老百姓干这个,法律允许吗?法律不允许,他都能干。”这就是我们现任的一个地市级的公安局局长,他是这么说的。我说,“请问你教育背景是什么?”他说,“是公安大学,刑事侦查系毕业的。”(台下大笑)公安大学侦查系学的基本的法律应该是宪法。但是对公民来说,无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对官员来说,不授权的都是禁止的。老百姓干什么事情还需要一一授权吗?不需要啊。你不明文禁止,我就可以干。道理很简单,对公民个人而言,他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太复杂了,你不可能把每个问题都规定的相当齐备,你只要规定他哪些不能做的就行了。这就是法治社会,让每个人对他的行为有基本的预期,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罪刑法定从哪里来?即来自这句格言,你比如说法院要判一个公民有罪,它必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罪刑的授权,犯罪构成要件的授权。犯罪构成要件和罪刑给法

院的授权,授权给它对公民的某个行为剥夺他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法律没有规定这种行为是犯罪,就等于没有授权,是禁止。

同学们不要忘记光了解罪刑法定哪里来,还要了解两个领域,一个行政法领域,有一个法律保留原则。德国法有一个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法领域。什么叫法律保留原则?德国基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行政机关要想剥夺公民的权利,必须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难道这是跟罪刑法定原则一样来自那个著名的法治原则吗?一个道理。对官员来说,不管是追究犯罪名义还是以追究行政责任的名义,你都要拿出明文的根据来,明文的授权,否则即禁止。不授权即禁止,对官员来说。不要忘记还有第三个领域,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凡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授权的,都是禁止。所以说当前,一些纪律检查委员会搞的“两规”,“两指”。我们有些乡政府,有些县市级的农村乡政府干部对那些违反计划生育,不交公粮的人,剥夺他们的自由,这些都是违反我们的法治原则。法律没有规定你可以剥夺别人的自由,而你却剥夺别人的自由了,这些都是违反我们法治原则的。于是我们就从宪法来看这些问题。行政法,大家学行政法,头等要件是什么?就是法律保留原则,又叫法定原则。任何剥夺别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当然行政法主要是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都要有明文的授权,否则禁止。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等都要有明文的授权,否则禁止。刑事,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刚才讲了,就是法律明文授权才可采用,不明文授权即禁止。大家看刑诉法,刑法,行政法,都可以上升到宪法的“法律保留原则”,上升为那两句著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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