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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师教学档案袋评价对我国幼儿园教师评价的启示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2 2:55:1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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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儿童智力的研究历来是心理学家关注的重点。大量的科学研究证明,人生的早期阶段是智力发展的关键时期,学前教育对智力发展的影响极大。新近的研究还强调家长的教育价值,指出家长与婴儿在游戏中的互动对婴儿的发展非常重要。脑科学研究的最新进展进一步证实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认为早期环境和经验,包括亲子关系,对幼儿的大脑发育以及认知、社会性、情绪的发展有深远影响。父母忽视、社会性交往缺乏、生活条件贫乏、缺乏适宜刺激等都会阻碍幼儿大脑的正常发展,并且会导致幼儿社会性发展不良、情绪障碍、冲动暴力以及后续学习能力的大幅度下降。这为介入和干预幼儿的早期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科学

依据。

正如布朗芬·布伦纳所说,人是在一个生态环境中生存的,而生态环境是“一种网状结构,每一个系统都包含在下一个系统中,像一套俄国的套娃”。幼儿与家长、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就如同“套娃”一样。幼儿的发展首先处于家长、教师、保育者和周围亲戚朋友等的包围之中,这些人之间的相互作用直接影响幼儿。这些人又处于社区这个更广阔的环境中,而社区又处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之中。在这种层层套叠的网络关系中,各个系统之间会发生复杂的联系,共同影响幼儿的发展。家庭作为幼儿成长的第一站,理应与托幼机构联合起来,共同发挥教育作用。在欧美人的传统观念中,育儿应当在家庭中进行,母亲应当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可以说,家庭育儿是欧美国家的传统。在托幼机构教育日益发展的今天,人们仍然

没有忽视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

三、美国学前教育机构重视与家庭合作的启示

美国学前教育机构重视与家庭的合作,这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启示。尽管我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指出要重视幼儿园、家庭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但是我国幼儿园与幼儿家庭合作的现状不容乐观。在访谈中发现,幼儿园教师常常会抱怨家长不配合教师的工作,幼儿家长在许多时候也表现出对幼儿园教师工作的不理解。因此,我们必须采用多种方式来建立和改善托幼机构与家庭之间的良性合作关

系。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学前教育相关研究,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相关幼教政策提供依据。我国尽管在政策上重视家园合作,但是相关的配套设施并不完善,政策支持、实际投入、理念宣传较少。政府部门应该增加相关投入,制定相关政策,改善幼儿尤其是贫困家庭幼儿的处境,通过介入幼儿家庭的方式,改变家长

的育儿观念,进而打破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恶性循环。

其次,社会公众应改变对学前教育的看法和态度,创造关心幼儿和重视学前教育的社会大环境。对幼

儿的教育不只是托幼机构或家长的事,而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还要重新思考和界定我国学前教育的性质。众所周知,我国的学前教育具有教育性和公益性两种性质,但是,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呈现社会化倾向,尤其是幼儿园实施体制改革以来,幼儿园的生存危机大大加剧,幼儿园普遍渴望盈利。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非常容易出现一味迎合家长心理( 即使家长的教育观念不正确)的现象。这促使我们思考我国的学前教育机构究竟是脱离于社会的纯粹的教育机构,还是一种商业机构,或者是应当承担一定社会角色和义务的福利性机构。针对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相对落后,家庭教育有待健全的现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担负起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学前教育机构可以与社会福利保障部门配合,切实为广大幼儿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职能,加强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合作,不失为提高国民素质、保障幼儿健康成长的一条良策。通过立法强化政府在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责

——美国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二)

对我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强化政府职责的启示

(一) 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来自脑科学、心理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研究表明:学前期对人一生的社会性、人格品质与认知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奠基性影响;发展学前教育对巩固提高“普九”水平,发展各类教育,整体提高国民素质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作用;科学、适宜的学前教育还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人终身学习与发展奠定基础,有助于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对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至关重要。因此, 当前世界许多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本国学前教育。

在我国,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并不十分乐观。近年来,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 原有的学前教育体制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各级行政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学前教育规模与质量在一些地区严重滑坡;学前教育在城乡间、地区间发展很不均衡,学前教育公平远未实现。因此,结合美国的经验与我国的现实问题,当务之急就是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学前教育,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宗旨、地位,明确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我国学制的第一阶段。当前,首要和切实有效的一项工作就是进行学前教育立法,从法律的高度明确和确认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将学前教育在上述各方面的重大意义、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我国发展学前教育的宗旨及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责任,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实现用法律这一有效武器确立学前教育的重要地位,保障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二) 加强中央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宏观调控

如前文所述,学前教育作为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起始阶段,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然而,如何保证学前教育事业的规模与质量,如何保障国家学前教育整体目标的实现,如何保证每个学龄前儿童——不论年龄、性别、民族、城乡、地域——都能接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如何保证教育公平在学前教育阶段的真正实现,是一连串艰巨而长期的任务, 因此必须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规划、组织、领导、管理、协调等宏观职能的发挥尤为关键。美国联邦政府近年来对学前教育的总体规划、领导、监管、协调及其联邦立法不断加强的趋势再次证明了,政府的宏观调控对学前教育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经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多年的不懈努力, 在发展规模和教育质量等方面都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确也出现了许多制约学前教育事业积极健康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如企事业单位办园与原主办单位分离后, 性质归属不清, 靠自收自支维持生存,质量缺乏保障; 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长期不足, 发展举步维艰; 民

办幼儿园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不足, 但城乡民办园存在两个极端, 在准入、资质、教育质量和安全等方面亟待加强监管。特别是,目前我国农村 70%以上适龄儿童还没有机会接受学前教育, 农村学龄前留守儿童问题日益突出。如不采取有力措施, 积极为这些儿童在发展早期提供学前补偿教育,以积极的社会干预补偿家庭教育的缺失, 将不利于这些孩子身心的健全发展, 并可能引发许多的社会问题。可见,必须加强政府职能, 特别是必须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在构建新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过程中、在构建学前教育新体系过程中的组织、领导、规划、管理、监控、协调等宏观调控功能。为此,必须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中央、省、地、市应设立学前教育专门机构, 县级应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 明确教育质量评价、视导和监管等有关规定, 并将政府的上述宏观调控职能及其相应机构、人员的设置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另外,我们从美国经验中还可以得出另一点启示,即在发挥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同时, 充分赋予各地方政府在举办学前教育中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以积极调动各地方政府举办和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 这既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 保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

据美国一项长达 30 几年的追踪研究表明:在学前教育上每投资1 美元, 可获得 17.07 美元的回报,其中 4.17 美元是对个体成长的回报,12.9 美元是对社会公共事业的回报,体现在社会福利、补救教育、预防犯罪方面投入的降低,以及纳税的增加。由此可见,对幼儿教育的投资回报率高于任何一个教育阶段。同时,从美国的经验可知,没有美国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的立法保障,没有各级政府逐年持续增加对学前教育的拨款,就不可能有美国学前教育近年来数量上的扩张与质量上的不断提高;没有各级政府在投入上对弱势幼儿群体的倾斜,就不会有美国学前教育面向所有儿童的大发展。

我国的现实状况是学前教育经费严重匮乏,缺乏事业发展的基本经费保障。首先,在全国教育经费总量中,学前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过小,仅占1.2—1.3%,且十年徘徊不前,从根本上难于支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次,长期以来中央财政没有专项经费用于学前教育, 相应地,各省、市、县也少有或没有学前教育的专项经费。特别是在体制转型期,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没有任何经费支持,用于建立学前教育的新体制,以有效解决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再次,我国幅员辽阔, 学前教育发展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很多贫困地区及弱势幼儿群体的学前教育缺乏经费支持, 严重影响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

美国政府在经费总量上对学前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在拨款使用上的专款专用,在投入分配上的政策倾斜,特别是对政府投入的立法保障,对我国政府强化相应职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全面、积极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一,

我国中央政府应在总量上保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投入, 并切实加大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性拨款中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 第二, 中央财政, 以及相应的各省、市、县财政中应保证学前教育的专项经费;第三, 应确立农村和城市、东、中、西部地区不同的学前教育投入体制。城市实行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及家长分担教育成本的投入体制,农村则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体制; 第四,将我国学前教育投入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以保证财政经费的落实与有效使用。

(四) 切实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与工资待遇

学前教育改革能否顺利实现,学前教育质量能否从根本上得以提高,幼儿教师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学前教育是一项特殊的带有公益与福利性质的事业,学前师范教育、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与专业发展也带有一定的公益性。政府在学前师资队伍建设中必须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职责。但目前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存在诸多困难与问题,主要体现在教师身份不落实、待遇差,特别是体制改革后的企事业单位办园和农村幼儿园的教师身份不明,社会保障无着落,《教师法》规定的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待遇无从保障,致使幼儿教师的职业吸引力大大降低,队伍极不稳定。特别是,占我国幼儿教师总数 80%的广大农村幼儿教师, 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教师身份,工资、医疗与保险等社会保障和培训等一系列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与质量提高。一些幼儿园迫于生存压力,为降低成本,压缩教师编制、降低教师工资, 甚至辞退合格教师而低薪聘用缺乏专业训练的人员, 严重影响了幼儿教师队伍的质量。

美国的学前教育也曾面临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的挑战,但通过联邦政府的宏观干预与相关立法, 特别是通过法律对幼儿教师资质、教师来源、专业发展与培训、职责与权利、福利待遇、法律责任、联邦拨款等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正在稳步提高, 对其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直接的促进作用。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 幼儿教育虽然是整个教育系统中最基础的部分, 但并不等于对幼儿教师的要求就可以相应降低,反而应更加高标准、严要求,对教师的各项责权利也应该更加明确化与合理化。政府应该在幼儿教师资质制定、幼儿师范教育、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与专业发展、幼儿师资整体水平提升、教师资格认证标准的制定,以及保障幼儿教师各项责权利、改善幼儿教师福利待遇等多个方面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 我国政府应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相关法律, 对学前教育教师的身份与地位,聘任与考核要求, 教师权利与工资、待遇, 以及医疗保险、职称和培训等做出明确规定。这将是我国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的可靠保障。

(五) 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协作

学前教育是一项牵涉到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分工协作。只有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在学前教育发展中应负的职责,并做好不同部门之间包括信息沟通、人员合作、资源共享等在内的多方面通力合作, 才能够举各方力量搞好这一系统工程与百年大业。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大背景下,社会公共服务体系面临重构,幼儿园办园体制、投入体制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往往不是一个教育部门或其他某个政府部门所能够应对和解决的。这就需要包括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卫生等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与协作,形成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合力。而目前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 明显存在着各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不明晰、职能发挥不充分、协调合作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其分工协作做出明确规定,以此既强化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又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协作,使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为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同时,这也能为社会各方面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公共监督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这正是美国学前教育发展及其立法实践带给我们的另一条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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