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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作者:毛一伦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
摘 要 物权请求权的真正含义在我国《物权法》33~37条中体现出的实质为物上请求权。接着文章会对请求权的来源,分类,地位做简介,引申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产生竞合根本原因是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的诉讼传统。而我国对物权请求权的规定颇有瑕疵,这可能会影响到这种竞合的顺序,我国《物权法》所谓物权的保护的五条并非均是物权请求权,这时请求权的思考方法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侵权行为 请求权竞合 一、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分析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篡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之所以要研究请求权,是因为在民事权利的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的地位。无论任何权利受到侵害,都需要请求权来救济。并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这里提到的民法上的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又需要经由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来行使。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实质上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诉权),从这个角度看,请求权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完美的衔接了起来。
请求权的种类,一种分类是依据民法总论,将此分为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另一种分类是似乎更细致的分类,分为基于债务合同的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竞合理论与审查顺序
何谓请求权竞合,通说认为指当数个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权并存时,当事人可以从中进行选择的现象。一个概念的定义,背后往往有其理论基础的支撑,以不同的理论为基础,就会得出不同的定义。根据德国学者赫尔维格的理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 一项事实往往同时具备若干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察的问题是,这些请求权中的每一项是否都能够独立地予以主张,即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多项给付请求权积累,如买受人有权要求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如果债权人只能够获得一次给付(如损害赔偿)则还要考虑:存在许多请求权,还是仅存在唯一的一项请求权,前者是请求权竞合,而后者为请求权规范竞合。而如若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一项请求权是否会影响到另一项请求权?如果影响,又是如何影响的?是否可以改变另一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否可以缩短另一项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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