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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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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

相关规定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公司法 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1 / 20下载文档可编辑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申报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2 / 20下载文档可编辑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 —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 / 20下载文档可编辑

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2008年修订版 5.1.4 发行人公开发行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一年内不得转让。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交易所股票上市规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告上述承诺。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则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述承诺。 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分股份。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5.1.7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票上市起一年后,经控股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4 / 20下载文档可编辑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守前款承诺。 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证监会审核口径 1、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与原股份锁定相同。 2、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3、2010年保代培训: (1)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部分,比照控股股东,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申请受理6个月之前转让的股份,履行规定的限售义务,自行约定;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非控股股东处取得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 (2)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新增的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 (3)没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累计至少到51%的部分,自上市之日锁定3年。 注:2008年修订稿之前一稿上市规则规定(上交所及深交所),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而在2008年修订稿中,该条款被取消了。 股份转让锁定期整理如下: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创业板和中小板的特别规定 首发 通用规则 基本规定 来源 特别规定 来源 5 / 20下载文档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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