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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练习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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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B 2. B 3.D 4. D 5.A 6.C 7.B 8. D 9.D 10.A 11.B 12.D 13.C 14.D 15.A 16.B 17.D 18.B 19.B 20.D 21.A 22.C 23.B 24.C 25.B 26.B 27.C 28.B 29.D 30.B 31.B 32.A 33.D 34.C 35.C 36.C 37.B 38.D 39.B 4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D 3.ABCD 4.BCD 5.AB 6.ABCD 7. ABCD 8.AC 9. AC 10.ABCD 11.ABC 12.ABCD 13.ACD 14.ABCD 15.AC 16.ACD 17.ACD 18.ABCD 19.ABCD 20.AC 21.ABC 22.ABCD 23.ABD 24.ABC 25.ABC 26.ABC 27.ABC 28.ACD 29.ABC 30.BCD

三、判断题

正确的有:1、2、4、7、9、10、11、12、14、20、21、28、29、30

四、案例分析题

1.[本案分析]

(1)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本题出票人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是有效的。

(2)不能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规定,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本题A公司签发的是一张转账支票。

(3)能拒绝。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题该支票为8月20日签发,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 2.[本案分析]

(1)该涉争票据是有效票据。票据一旦开出,如果没有违反票据法强行性规定的情由,即为有效票据。我国《票据法》并没有规定因为笔误写错收款人的情况下票据无效。因为票据属于文义证券,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而不得以当事人的意思或其他有关事项来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写错收款人的结果只能是实际的收款人无法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票据本身无效。

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本案中的涉争汇票记载的事项完整,而且虽然写错了收款人,但是并没有对收款人进行更改,因此并不能根据第九条判断票据无效。

(2)长宁支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背不连续。《票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本案中,原票据上的收款人为“富士坤”公司,而背书人却是“富士绅”公司,无论是否出自笔误,都造成了背书不连续的后果。因此长宁支行不享有票据权利。

(3)没有超过票据时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因不行使而消灭。因为该汇票是2008年1月23日到期,也就是说,本案原告作为持票人,对出票人(被告)的票据时效应当在2010年1月23日才到期。而在本案中,原告是在2008年 10月30日提起本诉讼,因此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票据时效。被告所引用的6个月的时效,适用于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案中就是原告对上海富士绅公司的追索权,应当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本案分析]

(1)不能。因为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不能。因为支票和其他种类的票据一样,都具有无因性。也就是说,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易言之,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在本案中,无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履行,都与该支票的效力无关。所以银行不能以双方买卖合同解除为由拒绝付款。

(3)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持票人超过了提示期限,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本案中,该支票的出票日是3月11日,丙公司与3月23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4.[本案分析]

(1)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三种补救方法。本案中的商务公司可以采用这三种补救措施。

(2)商务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电子商厦作为售货单位通过对价关系取得支票,其票据的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具有票据权利,有权要求出票单位支付货款。商务公司由于开具空白转帐支票,就给支票遗失并被他人冒用提供了可能性,对此商务公司是该并且可能预见的,故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所以尽管商务公司未在电子商厦购买货物,但是也要无条件地支付贷款。(如果查获冒用支票的人,商务公司可以向其追偿。此外,冒用他人支票构成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该另案处理。)

商务公司以曾登报声明支票作废为由辩称自己已无票据责任,是无效的。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涉及票据声明作废。单方面地声明支票作废,既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也不能为自己免除责任,支票作废声明只是一种提示,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构成《票据法》上的抗辩理由。而且,商务公司开具空白转账支票,并且因丢失造成支票失控,应该承担过错责任。所以,商务公司有责任按支票金额向电子商厦付款。

5.[本案分析]

(1)汇明公司在乙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题符合开立规定。

(2)汇明公司到乙银行购买现金支票并办理提取现金业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是不得办理现金支取。本题汇明公司不能在乙银行支取现金。

(3)汇明公司出纳王某更改A支票收款人“洪金公司”为“洪鑫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金额、出票人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本题更改了收款人名称,导致票据无效。

(4)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票面金额5%的罚款,洪鑫公司有权要求汇明公司予以赔偿。根据规定,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除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5)贴现息=100000×2.16%×10÷360=60元;实际获得的贴现金额=100000-60=99940元。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A 4.A 5.B 6.C 7.C 8.D 9.D 10.A 11.D 12.C 13.B 14.B 15.A 16.C 17.C 18.A 19.B 20.A 21.A 22.A 23.A 24.B 25.C 26.B 27.A 28.C 29.B 30.B 31.C 32.A 33.B 34.C 35.B 36.C 37.D 38.A 39.D 40.C

二、多项选择题

1.AC 2.CD 3.ABCD 4.ABC 5.ABD 6.BC 7.AD 8.ABCD 9. BC 10.AC 11.ABC 12.ABC 13.ABC 14.AD 15.ABCD 16.ABD 17.ABCD 18.ABCD 19.ABC 20.ABC 21.BCD 22.ABD

23.ABC 24.BCD 25.ABC 26.ABCD 27.ABC 28.ABD 29.ACD 30.ABCD

三、判断题

正确的有:1、2、6、7、10、11、12、13、14、18、22、25、26 27 28 29 30

四、计算题

1.

(1)7月份销售额=80+30÷(1+17﹪)+20×(1+10 ﹪ )=127.64(万元)

7月份销项税额=127.64×17 ﹪=21.70(万元)

(2)7月份进项税额=10+6×7﹪+30×13﹪+5×7﹪=14.67(万元) (3)7月份应纳税额=21.70-14.67=7.03(万元) 2.

(1)建筑工程应纳营业税=(1000+100-300)×3﹪=24(万元 ) 应代扣代缴营业税=300×3﹪=9(万元 ) (2)装饰工程应纳营业税=400×3﹪=12(万元) (3)安装工程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 3.

(1)关税=完税价格×税率=112×25%=28(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112+28)÷(1-30%)=200(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00×30%=60(万元) (2)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75×30%=22.5(万元)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86+5)÷(1-30%)=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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