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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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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合同

【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07]50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20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5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合同审查制度,是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民事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政府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健全制度,严格程序,认真履行合同审查职责,依法做好行政机关合同的审查工作。 1 / 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从事经济活动及订立相关合同。

第三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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