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涉外离婚纠纷的管辖特别规定
7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纠纷管辖:
(1)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7.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78.因合同争议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引发的涉外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凡是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中,存在一定实际联系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 (2)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4)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79.上述涉外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0.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情形: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四、裁定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一)基本实务要点
82.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
83.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出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
8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把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85.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从而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取得管辖权。 86.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1)移送管辖移送的只是案件,而管辖权并没有转移;管辖权转移是将案件及其管辖权同时转移。
(2)移送管辖是为了纠正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是对地域管辖的补充;管辖权转移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3)移送管辖表现为移送法院作出移送裁定的单方行为;管辖权转移包括因上级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法院报请与上级法院同意双方行为而转移。 (二)移送管辖
87.移送管辖须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件; (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88.必须移送的情形:
(1)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9.不得移送的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指定管辖
90.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
9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