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组织间的委托管理绩效合约,政府也可通过购买第三方的专业评估,对委托合约方的管理服务绩效进行客观评估,并建立问责机制。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了解被委托管理的对象的意见来丰富问责内容。
(二)浦东教育行政职能变革顺利推进的必要条件分析。 经过三年大胆探索,浦东政府将教育行政职能转化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找准了改革中的关键要素,并分别采取策略,为改革改善条件。从其实施过程来看,以下四个条件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浦东教育行政职能的顺利转化。 1、发展成熟的教育社会组织。
浦东实行教育“管办评”分离与联动,就是要形成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间的合理互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与中介组织的发展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教育中介组织提供了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教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完善也是教育行政职能转变的关键,是实现教育共同“治理”的现实基础。 2、自主发展意识和能力较强的基层学校。
在政府、学校、社会组织的三角关系中,学校的发展是关系的核心。随着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学校的“教”与“学”已经成为基础教育的核心。在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教育行政组织逐步退出“统治”地位的同时,学校是否具有自主发展的意识和自主发展的能力则是改革成败的关键。 3、配套的改革环境。
自2005年开始试点以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的核心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这为教育“管办评”分离与联动营造了良好的改革环境,如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从“重审批”到“重管理、重服务”;扩大市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新建的市民中心专门为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市民留出了活动的空间,形成市民参与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有效机制。同时,新区政府通过政务网站、“区长网上办公会”等虚拟平台,加强与市民和社会的沟通交流。
4、精简高效的行政组织。
首先,浦东已经逐步打造出一支精简高效的行政队伍。目前,浦东拥有上海最大的基础教育规模,学生总数超过26万人,总体规模相当于2个徐汇区,3.5个黄浦区或7个卢湾区。浦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社会发展局,其管理范围包括教育、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四大领域,管理对象数量众多。但机关公务员数量只相当于其它区县的1.5个XX局,XX局的人数;其次,为了适应“小政府、大社会”的需要,浦东社会发展局设计了扁平化的组织结构。这种结构便于吸收公众信息,贴近公众需求;此外,新区还不断增强社会监督,实施行政效能投诉、效能评估、审批电子监察、首长问责制等新制度,通过建立体制内外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把政府的行政行为置于全方位的监督下,使政
府的行为变得更加规范、透明、廉洁、高效。
三、我国教育行政走向公共“治理”的难点和对策 公共“治理”抛弃传统公共行政的垄断和强制性质,强调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共同作用,并充分挖掘政府以外的各种管理组织的潜力,重视网络社会各种组织之间的平等对话,强调要建立起系统合作关系。从我国的客观现实来看,要实现教育的公共“治理”,还存在着不少难点。如何直面困难,迎接挑战,成为教育管理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教育行政走向公共“治理”的难点。 1、教育中介组织发展缓慢。
西方国家的行政改革,是在市场经济发育较为完善的基础上进行的,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的过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民间组织也是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无法承担大量的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职能。从总体上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1)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我国绝大多数教育中介组织是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推动或组织下建立的,与教育行政部门存在着直接的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有的中介机构的人员编制还归属公办系统。这就使得这些中介组织是在政府的指令或要求下开展工作,独立性较差,客观性、公正性也受到影响;(2)专业性不够强,权威性不高。由于往往采用政府委派中介组织人员的方式对中介机构进行组建,影响了专业人员的准入,进而影响了专业性、权威性功能的发挥;(3)相关的法规不健全。
2、我国绝大多数学校自主发展意识和能力不足。 我国现行的公办学校被作为行政层级体系的一个环节,长期以来对政府的依赖导致学校自主发展意识薄弱、自主发展的能力严重欠缺。相当多的学校还是习惯于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来办学,依赖教育行政部门为其制定办学目标,对其进行资金投入、师资输入、过程领导和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这种惰性的惯性思维导致了我国教育行政改革往往“一抓就死,一放就乱”,造成政府、学校和社会三方力量的悬殊,阻碍了公共行政“治理”的推行。
3、教育行政组织长期以来形成的组织病症在短时间内难以克服。
首先,在管理内容上,政府对于学校的干预过多过细。这一方面造成政府负担过重,不可避免出现忽视大局,决策失误,政策失灵,效率低下等问题。另一方面导致学校的活力被压抑,滋长学校对于政府的过度依赖;其次,在管理方式上,政府对学校的管理过于直接和微观,主观随意性较强,法治化程度不高;再次,在整个教育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政府的权力处于主导地位,权力向度是自上而下的。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只是教育行为的承载者。
4、公众“参教”能力欠缺。
公共“治理”是在政治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的过程中逐步诞生的,强调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公共“治理”要
实现“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是更离不开公众。善治的过程就是还政于民的过程。政府和公众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公众参与教育决 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和能力。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受各种因素影响,公民作为受教育权的享有者,其教育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没有得到保障,参与教育行政和管理的能力也比较欠缺。权利和能力的双重缺失阻碍了政府与公众之间伙伴关系的形成。
(二)我国教育行政走向公共“治理”的对策。
1、积极培育,提高教育中介组织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一是建立健全教育中介组织法规,规范其性质、宗旨、作用、准人资格、组织形式和职能、隶属形式、活动形式、法律责任、人员素质等;二是加强对教育中介组织行为的监管,防止行为错位;三是政府职能部门应委托第三方对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评估,做到对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政社合作前有资质审查,在合作过程中有跟踪调查,在合作完成后有社会绩效评估,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优胜劣汰竞争激励机制。 2、加强引导,促进学校自主发展意识和能力的提升。 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历史表明,政府和学校的关系并非简单的“统”和“分”可以解决,学校内部良好的自我运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是保障教育行政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因此,建议一是进一步确定学校独立法人的地位;二是通过科学有
效的督导评估,引导学校自我发展,提高其自我规划、自我评估、自我管理的能力;三是加强校长和学校教职员工的培养和提高,增强其责任意识和自我发展的意识及能力。 3、加强内部建设,打造服务型教育行政组织。
首先,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设计科学的管理程序,开展灵活的管理活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其次,制度保障是根本,要逐步建立科学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公开明晰的行政执行责任制、客观公正的政策评估责任制、行政过错追究制等,健全行政监察制度,通过制度来提高行政人员的责任感;再次,加强对教育行政人员的培养和培训,使其树立为学校、为人民的教育服务的思想,提高行政素养,完善自身知识和能力结构。
4、提高公众“参教”能力,形成政府―公众的良好合作关系。
首先,保证公众的教育知情权,使其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的信息,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教育开支等,从而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其次,不断丰富参与形式,如召开讨论会、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提案等,发挥公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再次,要重视公众的意见,提高回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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