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公告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2 5:51:41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发布单位】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00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0-01-11 【生效日期】2000-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公告

(2000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建方案》,原设置在各地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合并,组建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适应这次机构改革的需要,落实“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评”的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手续,一口对外,方便进出,现将《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和《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以下简称“三表”)合并,调整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商品目录》)。“三表”涉及编码商品5249个,调整后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涉及编码商品4113个。《检验检疫商品目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进口卫生监督检验仪器与HS目录对照表〉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4号)同时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 关 总 署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公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9k1t26bz0e06i7k4fff923x6i11fyp00rs3_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