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11 【实施日期】20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09〕5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处置水平,为建设国际旅游岛保驾护航,现通知如下:
一、增强风险忧患意识,提高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这个时期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客观地说,我省正迈入群体突发事件频发期。同时,我省位于马里亚纳海沟断裂带,地质结构不稳定,地震、火山喷发、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难以消除;热带海洋气候造成 1 / 3
台风、洪水、泥石流、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频发;昌江核电站的建立,东方、洋浦化工企
业的陆续上马,高速公路、东环高速铁路的日益繁忙等都带来了日益增加的突发事故风险;各种烈性传染病如霍乱、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等存在暴发流行的风险。因此,不断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应急队伍,全面提高各地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对我省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国际旅游岛尤显重要。 目前,我省各地还存在着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滞后、队伍装备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与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出发,提高风险意识,立足未雨绸缪,扎实开展工作,加强我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努力使之成为“训练有素、装备精良、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专业队伍。
二、积极开发领导层,切实增加投入,不断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保障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发政府领导层,加大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力度,切实加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将队伍工作经费与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政府补助为主、所在单位自筹为辅的方式,解决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资金来源。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对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其装备水平,以适应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省级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队伍的装备,在近期内要尽快达到《海南省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标准》(详见附件);在此基础上,逐年提高装备水平,力争在“十二五”期间达到卫生部下发的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要求。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海南省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标准》制定当地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标准,不断改善和提高当地卫生应急队伍装备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队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补助标 2 / 3
准,并根据队员参加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在职称晋升、卫生下乡等方面给予政策
倾斜。队员所在单位要为队员购买工伤、人身意外保险,在工作安排上要优先保障队员完成应急任务,队员被派出执行应急任务期间,工资、奖金待遇不能降低。 三、加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当地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监管主体,要按照平时监督管理、遇事紧急调动应对的“平战结合”原则,敦促下属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是当地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负责组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敦促、指导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组建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化学中毒救治(含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卫生应急队伍各1支;地级市(海口、三亚、儋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敦促、指导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至少组建2支医疗救治(含急性中毒、核辐射救治)、1支疾病控制(含心理疏导)和1支卫生监督队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至少组建1支综合卫生应急队伍,有条件的可分类组建。辖区内建有核电站、核基地的市(县)要组建单独的核辐射救治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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