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组织和主持一次内部审查,对质量保证大纲及质量保证大纲程序的持续适用性和
第五十五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主要审查内容的确定,增补审查的时机选择,审查的准备和实施,审查报告的表式、内容、编制、审核、批准与分发,审查后续行动等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并由此产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国防科工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防科工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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