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
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程
【发文字号】国家电网工[2003]121号 【发布部门】国家电网公司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工[2003]121号 2003年4月25日)
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为规范公司系统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行业的实际,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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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范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结合水电行业的实际和《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设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参股、控股和投资的新、改、扩建的水电工程项目的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水电工程前期设计阶段的监理和水库移民的监理招标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或实行地方案和部门保护。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授权工程建设部对水电工程监理招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附有《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南》,供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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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必须是本项目的法人(业主)。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资格,经水电行业部门认定,才能从事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通过报刊、电视、信息网络等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 由招标人向具有相应资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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