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四川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资持审查为四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和二级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 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招标时应将项目经理的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六条 施工企业中标后,不得任意变更项目经理。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时,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公告牌应注明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及资质等级。
第七条 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应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对项目经理充分授权,严格考核,为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切实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
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八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自觉维护企业的信誉及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关系;
认真执行各项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保证各项合同目标实现;
(一)组织制定项目管理班子中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积极推行各类经济承包责任制。
(二)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和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切实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建设委印发的《文明施工十二条标准》,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及质量保证措施,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地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一) 参加与本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内容有关的各种活动,了解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 确定项目管理班子的组织结构和人选,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三) 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四) 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质、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五) 选择施工作业队伍,并与其签订和履行承包合同;
(六) 在工程项目内进行合理的经理分配,并按规定决定项目内人员的奖惩。
第十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资质为一、二、三、四级。 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经理申请条件如下: 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中级本专业技术职称及省建委颁发的中级《施工员上岗证》者。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或初级本专业技术职称级省建委颁发的中级《施工员上岗证》。
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本专业技术职称及省建委颁发的中级《施工员上岗证》者。
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本专业技术职称及省建委颁发的初级《施工员上岗证》者。
本条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依照建设部颂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实行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省建委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项目经理的培训及《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发证工作,按《四川省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教训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取得项目经理合枯木逢春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委统一了放。)由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该项目经理的管理能力作出综合评价。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及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
第十六条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施工企业的一、二级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工作;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施工企业及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三、四级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工作。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在接到项目经理的资质申请后,主要对以下内容进审核:
(一) 申请人的《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二) 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简历,包括申请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必须与申请等级一致;申请人必须是以项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参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三) 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主要业绩。包括申请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现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所规定的目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获奖工程应出具相应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 其它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出省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后,一级项目经理由省建委报建设部认定注册,发给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三、四级项目经理由省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注册,报省建委发给三、四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参加建设部和新加坡建筑业发展局联合举办的“发展中国建筑业研讨班”培训,并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颁发的项目经理,可不再经过培训和考核,由建设部直接颁发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分正,副各一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其中一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建设部在正、副本的日期上加盖建设部印章,发证机关填写“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并在照片处加盖“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的钢印;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在正、副本的日期及照片处分别加盖“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的印章及钢印,发证机关填写“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编号统一采用十位数,第一、二位(61)为四川省的代号,第三、四位数为各市、地、州的代号,第五位数为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代号(一级项目经理代号为“1“,依次类推),后五位数为同级项目经理的流水号。(各市、地、州的代号附后)
第五章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的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
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以下(含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是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四级资质以下(含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本条所称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注册的,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每二年对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一、二级项目经理复查一次,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二年对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三、四级项目经理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受检的一、二级项目经理在规定复查当年的11~12月份向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提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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