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对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活动中,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标志(如姓名、年龄、出生年月、住院号、床号等),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核对时应先让患者家属或其近亲属参与。
二、护理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我院《护理查对制度》。 三、麻醉手术时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四、药剂科查对要求
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四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五、输血可查对要求
(一)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1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二)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住院号、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瓶(袋)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六、检验科查对要求
(一)采取标本时,查对姓名、年龄、科别、床号、检验目的。
(二)收集采取标本时,查对姓名、年龄、科别、住院号、标本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三)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四)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五)发报告时,查对科别、住院号、检验员签名或盖章、登记与否。 七、病理科查对要求
(一)收集标本时,查对姓名、年龄、科别、住院号、床号、性别、标本号、标本、固定液。
(二)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三)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四)发报告时,查对科室、住院号、姓名、年龄。 八、放射、CT/MRI室等放射诊疗科室查对要求
(一)检查时,查对姓名、年龄、科别、住院号、片号、部位、目的。
(二)治疗时,查对姓名、年龄、科别、住院号、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三)发报告时,查对姓名、年龄、科别、住院号。 九、针灸理疗时查对要求
(一)进行治疗时。查对姓名、年龄、科别、住院号、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二)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三)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四)针刺前,检查针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十、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基础代谢等)查对要求
(一)检查时、查对姓名、年龄、科别、住院号、床号、性别、检查目的。 (二)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十一、其他科室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科室工作查对制度。
十二、所有查对工作应有查对人员签名记录。
十三、如因未执行本制度所致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发生医疗纠纷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十四、科室质量与安全小组、医务科、护理部等对本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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