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社会中的法。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及其过程。
第三种观点实际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兼容,认为法社会学既要研究社会中法的本身,又要研究与法律相应|的社会条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2)争议的原因:法社会学理论渊源的二元性以及研究思路与传统的二元性。
(3)定义:
法律社会学就是通过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互动关系的学科。法律与社会生活交互影响、相互倚赖,形成两种面向的法律社会学,一个是所谓的“发生的法律社会学”(genetic sociology of law),这探讨法律如何由社会生活与文化背景里发源产生,此时法律是社会过程的结果,是一个应变项;相反的,则有另外一种“操作的法律社会学” (operational sociology of law)探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此时,法律是一个自变项,它对于人们的社会行动与社会秩序,会产生相当具体的影响,进而推动社会变迁
二、法律社会学出现的社会背景
(一)法律社会学的思想源流:
对传统的自然法、历史法学及分析法学的反动。
(二)法律社会学产生的社会基础:
工业革命;科学主义;异质社会;学科整合。 1.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 2.政治上:社会主义思想风靡全世界
(三)法律在上述因素下导致“法律社会化”运动
指资本主义法律基本原则从个人本位转化为社会本位,具体如在民法中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转变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的原则;“契约自由”转变为“契约自由的限制”或“合意契约”等形式;侵权法和刑法中“过失
责任”原则转变为“严格责任”原则等等。
(四)社会学所促成的法律研究方法的变革:
法学的科学化与实证主义思潮。
三、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
(一)总体观点:
法律社会学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起点,“通过法律来研究社会,通过社会来研究法律”,“注重法律和社会的实际联系”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得到了承认,抑或为“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
(二)法律社会研究对象争议的原因
(1)法律社会学牵涉到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而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难以用简洁的语言厘清;
(2)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历史并不太长,学科的研究对象尚未稳定,自然不易概括。正如学者所言:“法律社会学运动还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况中”,它“迄今为止也没有产生一种可为其基础的,内在一致的理论结构” 。
(3)传统的法学历来以法律现象作为自己专门的研究对象,而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又一直是许多社会学家关注的重要问题。这一跨学科的研究反而成为法律社会学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的问题。
(三)法律社会研究对象上的几种观点
1.总体上来说:
(1)认为法社会学应以“社会中的法”为研究对象,研究法的实行、功能和成效,描述法的社会运行机制、法的内在结构及法实施的社会组织;
(2)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社会的关系”,即研究社会中法和涉及法的社会因素。
2.英国法律社会学家柯特莱尔:
(1)与特定法律条款或法律机关的影响或效果的有关法律影响; (2)法律的发生研究,特别是关于立法发生的研究;
(3)法律实施条件的研究,即有关人民情愿或不情愿,有机会或无机会请求法律和法律机构的帮助,以保障他们利益的种种因素的研究;
(4)特定机构的研究; (5)特定法律程序研究;
(6)当代西方社会的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析――一般法的理论和社会理论研究。
3.庞德法律社会学著名研究纲领
(1)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所具有的实际社会效果,即研究具体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的运行情况;
(2)结合社会学研究和法学研究,为立法作准备; (3)研究使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
(4)对法律方式进行研究,其间包括对司示的、行政的、立法的和法学的过程进行心理学的研究,也饫对各种理想的哲学的研究;
(5)对法律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在此方面主要是对法律史学进行以下两种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第一,过去的法律是如何从社会、经济和心理等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惟及它在多大程度上是从这些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第二,过去的法律是如何使自己与这些条件相适应的;第三,如果我们现在以过去的基础,或者不以它为基础,那么我们能够在多在的程度上极具理由地期望产生出人们所欲求的结果。
(四)20世纪中后期法律社会学研究对象
根据我国学者朱景文教授的归纳,具有如下特点:
(1)强调法学研究的重心不在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2)强调社会利益、社会连带性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3)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其目的在于平衡不同的利益; (4)强调对法律、判决的社会效果研究;
(5)对“活法”、“行动中的法”、对法院实际发生的情况的研究; (6)注重基本理论,特别是表现在涂尔干和韦伯的著作中对法律及法律思
想类型及其进化的研究。
(五)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法学模式与社会学模式的区别
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经验的科学(empirical science),主要研究人类社会实际发生的社会事实与社会关系,因此,他所重视的是法律的实然(is)面向,也就是研究所谓法律的实在性(facticity),其所要问的问题主要是一个“是什么”(what)的问题。法律是什么?法律(作为应变项)从什么社会文化背景产生出来?法律(作为自变项)对社会文化发生了什么样的具体影响?这是社会学家研究法律的主要面向。
相对来说,法律学则是一门规范科学(normative science)。法学家倾向把法律看作是一个逻辑严谨的规范体系,希望法律是一个内在没有矛盾而又尽其可能在特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范体系。因此,他所关心的是法律的规范性(normativity),也就是法律的应然(ought to be)面向,他必须要订定一个标准,划分合法与非法,然后鼓励合法、惩罚非法。所以法学家看待法律,主要是一个“要如何”(how)的问题。
四、法律社会学学科特征
(一)法律社会学的特征
由于社会学具有:
整体性与综合性的学科特征,所以法学研究中引入社会学后,使法律社会学研究具有以下特征:
工具主义的、 历史主义的、 反形式主义、
多元主义的,即法律多元。
季卫东认为有三个特征:
A.[法社会学的方法]在法律中观察和理解社会,在社会中解释法律; B.[法社会学的价值]实定法学以个体主义(人格)为基础,法社会学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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