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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事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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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事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颜晨广1

(宝山区地方海事处,上海,200940)

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该原则的解释并不完善,导致在适用中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探究“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的界定和“不再罚”产生的问题,最后提出尽快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原则。

关键字: 海事,一事不再罚,违法行为,主体,罚款

前言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法制公平与尊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行政处罚活动中避免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符合行政处罚中过罚相当的要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也原文引用了上述条文2,明确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海事处罚中的适用。

设立“一事不再罚”原则首先基于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防止滥用处罚和超限处罚。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也避免了行政机关从自身利益出发,互相争夺行政处罚权造成行政资源浪费的情况,符合行政高效的原则。可见在海事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行政处罚,但在实际运用该原则中又存在以下一些争议和问题。

1.“一事不再罚”中“一事”的界定

按照《行政处罚法》条文规定的“一事”表述为“同一违法行为”,即当事人完成一项独立完整的违法行为。但在船舶运输具有持续性和往复性的特点,海事处罚活动中如何界定“一事”尤为重要,通常有以下情况:

1.1 海事违法行为的期间

由于航行中的船舶处于一个封闭的空间,纠正错误的能力是有限的,再次产生新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也较小,通常需停靠码头后才具备改正违法过错或再次违法的机会,所以有观点将“航次”来定义这种持续状态的期间,把港至港作为起讫节点,以完整的一

1 作者简介:颜晨广,男,(1987.9 —),民族:汉,籍贯:上海;工作单位:宝山区地方海事处,地址:同济路523号 200940;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法制。联系方式:13402031152 邮箱augustanyan@126.co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8号)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3号)第13条,原文引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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