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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调查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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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

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发文字号】汇国发[2010]8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7.20 【实施日期】2010.07.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国发[20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北京、重庆、河北、浙江、福建、云南(省、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为提高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报表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9〕12号)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于近期对贸易信贷调查工作进行了调整(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 / 4

一、调查工作的主要调整

(一)修正贸易信贷的定义,调整对进出口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由原要求按照进出口是否报关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调整为根据调查对象自身财务制度规定认定进出口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如,将原“期末企业账面出口应收未收款余额”和“期末企业账面进口应付未付款余额”调整为“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和“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将原“信用证、付款类保函和贸易融资额”调整为“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和“银行信用项下进口应付款余额”。

(三)增加“数据填报原则”说明。规范代理进出口和代理收付汇情况下的填报。调查对象应按照“谁收/付款,谁申报”的原则,填报与收/付款对应的出口/进口贸易信贷数据;

(四)重新解释关键性指标,包括“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余额”、“贸易信贷项下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余额”、“期末出口预收款余额”和“期末进口预付款余额”等。

(五)暂停填报部分项目。包括:

1.“当期出/进口总额”以及相关分项数据;

2.部分期限分类项目,包括“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和“账面其他应收款余额”等项下“其中:一年以上”项目;

3.“确认无法从境外进口商处收回的出口应收款余额”和“确认无须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进口应付款余额”以及相关期限分类项。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认真组织和开展本次调查。各分局应认真学习、领会以上调整内容,做好对辖内样本企业的培训、指导和调查数据审核工作。 2 / 4

(二)指导样本企业按新口径填报上期和本期数据,做好数据历史比对与衔接,并评估

和反馈此次调整的影响。

(三)在调查中及时了解企业填报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包括如何进一步改进调查、提高数据质量和调查时效性,为总局下一步修订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四)各分局应于2010年8月20日前完成调查数据上报工作,9月3日前完成调查报告上报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2010年7月20日

附件:

贸易信贷申报表

制表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表格发放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 请申报者先阅读以下内容:

数据收集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贸易信贷抽样调查通知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调查对象)必须如实填写本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数据。

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 3 / 4

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为调查对象上报的具体数据保密。

数据收集目的:您所填写的数据用于编制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及国际投资头寸表,并为国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填报说明:请从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

//tcs.safesvc.gov.cn)中的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系统),填报和报送贸易信贷申报表数据,或以纸质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分局报送数据。本表申报表正文和填报说明附后;外汇折算率表数据可见http://www.safe.gov.cn/统计数据/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或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企业版)。

时限:请于 年 月 日之前,通过系统填报、报送调查期内的申报表数据,或通过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寄送或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科),传真: 。

协助:如对本表有疑问或需帮助,请联系: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联系电话: 。 非常感谢您对中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填完本表后,请保留副本及有关填报档案备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 (盖章) 第一部分 :调查对象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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