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村文明新农村建设
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更好地促进“三个文明”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胜利进行,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尚不够《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处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本村规民约的主要任务是,依法依规惩治各种违法违规活动,查禁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加强治安防范,防止各种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因素,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 在本村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公民适用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违反治安行为和处罚
第五条 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的,除负担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处罚。
第六条 寻伴闹事、扰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公共秩序者,除批评教育外,并处以罚款。
第七条 酗酒闹事、侮辱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罚款,致人伤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八条 小偷、小摸,一经查实,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轻者教育,重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采用围攻、侮辱、威胁等手段,妨碍、干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包括计划生育等)除责令悔过外,为首者给予罚款处理。
第十条 损坏公共财产和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罚款,故意损坏的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虐待老人和其它家庭成员,经教育不改,除责令悔过、限期改正外,并处罚款。
第十二条 故意涂改、毁坏宣传标语或其它宣传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罚款处理。
第十三条 对扰乱社会治安、非法传教、信法轮功者,一经发现,坚决取缔、纪查批评教育,为首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罚款。
第三章 违反林政法规的处理
未办理砍伐手续,擅自砍伐木材的,除没收木竹和砍运工具外,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移送林业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私自砍伐绿化树木、毁折损坏绿化树木者,除责令补栽外,视情节轻重处罚。
第十六条 砍伐、损毁他人山上的油茶、果木、滥摘他人山上的油茶和其它经济果实的,除追回实物和赔偿损失外,并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凡属上坟烧纸、乱烧田埂、烧火土灰等,引起山林火灾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补种还林或赔偿损失,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未批先建,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占用非耕地的,应按规定补办一切手续。
第十九条 少批多建、超占面积的,除补办手续、补交费用外,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非法买卖、出租、转让集体土地,其协议、合同无效,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对双方给予罚款处理。
第五章 其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破坏交通和自来水流、通讯设施、宣传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破坏水利设施,在水塘、水陂、水坝、河堤挖沙取土或种植作物的,视情节轻重责令还原,如因邻里纠纷断人水源者,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违章用电、偷电,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危害公共卫生,在水井和其它饮水源头施放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品,情节轻微的给予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放养家禽家畜,损害他人作物,视其损失程序,赔偿经济损失,经劝阻不改的,处予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村委会组织执行,望广大群众共同遵守。
建设村民委员会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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