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区域法律冲突探析
摘 要: 民族自治区域享有自治权、法律的变通权,使民族自治区域法律冲突的产生成为必然。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越来越有效地贯彻和实施,随着各自治区域不断开放和经济不断的发展,民族自治区域法律冲突,从产生的种类及数量上必然会越来越多,本文主要对法律冲突的成因及其解决进行探讨。
关键词: 民族自治;法律冲突;自治权;变通权;冲突法;统一实体法
中图分类号: D920??4;D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 (2007) 03-0031-05
Study on Conflicts of Laws of Minority Autonomous Region
??HE Xu-ho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4,China)
Abstract: The conflicts of laws of minority autonomous
regions should be inevitable as a result of autonomy and right of adaptation in law possessed by the autonomous regions. With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Autonomous Law of Minority Regions” and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exchanges of minority autonomous regions , the conflicts of laws of minority autonomous region become more and more in its kinds and numbers. The paper will focus on how the conflicts of law occur and how to resolve the problems. Key words: Minority autonomy;Conflicts of laws;Autonomy;Right of adaptation;Conflict law;Uniform substantive law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84年颁布实施、2001年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
在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要结合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正式颁布施行, 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制定实施该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规定》的颁布实施,使《民族区域
自治法》的贯彻和实施进一步落到实处,更具有可行性。但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规定》越来越有效地贯彻和实施,一个长期被忽略的而又非常重要的问题凸现出来,即民族自治区域法律冲突问题。本文拟对民族自治区域法律冲突问题从冲突法学的角度予以阐述。
一、民族自治区域法律冲突的法理界定
从法理学的角度,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1]这是一个属概念;从冲突法学的角度,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的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2]这是一个种概念。
本文所讨论的民族自治区域的法律冲突也是一个种概念,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在不同民族区域之间(包括民族自治区域和非民族自治区域之间以及民族自治区域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由于其涉非本民族区域因素而导致的有关民族区域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发展中早已形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少数民族自身在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语言
文字、文学艺术、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我们必须从其特殊性出发,运用法治的手段来切实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我国的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赋予各民族自治地方以自治权和对法律的变通权。由于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征和区域实际之差异的客观存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制定的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当使用这种具有差异性的静态法规范调整同一法律关系时,必然导致法律冲突的产生。[3]
民族自治区域法律冲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民族自治区域与非民族自治区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二是民族自治区域与民族自治区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现行立法中,《婚姻法》第5O条、《立法法》第66条、81条、《森林法》第48条、《收养法》第32条、《刑法》第9O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9条、《民事诉讼法》第17条、《民法通则》第151条、《继承法》第35条分别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以对以上法律中不适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部分制定变通规定。由此可见,从广义的角度,民族自治区域法律冲突既包括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层面上的冲突,也包括民法、商法等私法层面上的冲突,从狭义的角度,只包括民法、商法等私法层面上的冲突。而私法层面上的冲突的表现是主要的。本文下面仅就狭义的民族自治区域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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