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登记证》和《代表证》;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期变更登记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公司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4)、首席代表签署的业务报告; (5)、代表证; (6)、登记证;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登记应该注意的事项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延长登记证有效期毋需提交。
(5)、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延长登记证有效期毋需提交。
登记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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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登记证》和《代表证》;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首席代表变更登记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代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4)、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6)、登记证;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登记应该注意的事项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延长登记证有效期毋需提交。
(5)、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适用于不具有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登记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登记证》和《代表证》;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3)、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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