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_刑
事律师任勇波
温州市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5-03-23 19:12阅读: 关于依法查处抗拒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的会议纪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31日 为更好地把握执行中有关刑事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加强司法协作,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机关、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第一条温州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办理涉执行的刑事犯罪,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案件的定罪量刑。 第二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中有关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当恪
尽职守、加强配合、互相制约,建立相关联络协作机制。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城镇有一套面积超过80平方米住房或虽不足80平方米,但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50%以上住房;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房屋单价高于当地住房均价的50%以上;在农村有两间以上房屋,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在执行期间的六个月内,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上支取存款累计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但超过执行标的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被执行人本人或与他人合谋,通过虚假赠予、虚假债务、虚假租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逃避、妨碍执行的; 4、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累计金额达3万元以上,或曾因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处罚后,再次进行高消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具体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 5、执行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迁出(腾空)房屋等义务,
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查封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阻挠评估、审计等司法拍卖工作;在房产被司法拍卖后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前,自行或指使他人入住该房产对抗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提供单位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清单等直接反映财务状况的材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执行义务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执行义务人因其他妨害执行行为或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被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 第四条人民法院责令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但超过执行标的额,或故意隐瞒属于判决、裁定规定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视为隐藏财产。 第五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虽不足1000元,但严重影响财产处置的,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处罚,同时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执行义务人或案外人非法强行侵入已执行完毕,或拍卖后并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住宅,
构成犯罪的,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非法侵入、占用已执行完毕或已交付的其他非住宅公私财产,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等所作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八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 第九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即负有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有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涉执行的相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涉执行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对当事人予以司法拘留15日。如果当事人尚未到案,根据浙高法(2007)237号文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找当事人下落。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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