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 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9、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 强制措施条款 1、拘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3、监视居住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4)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5)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6)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7)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8)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4、(延长)刑事拘留
(1)适用范围: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至(七)项 (2)适用范围:延长刑拘期限一日至四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3)适用范围: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5、逮捕
(1)适用范围: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2)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3)适用范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6、提请批准逮捕
适用范围: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7、 移送起诉
适用范围:侦查终结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8、 撤销案件
(1)适用范围:六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至(六)项 (2)适用范围: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9、释放
(1)适用范围:刑拘后发现不应当拘留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2)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3)适用范围: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一百三十条 (4)适用范围: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5)适用范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呈请拘留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第(二)项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第(三)项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第(四)项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第(五)项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六)项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七)项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在特殊情况(应该写明:“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有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具体原因)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2人以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呈请逮捕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延 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一)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项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第(三)项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项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呈请查清身份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呈请搜查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呈请释放报告书》《释放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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