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技兴企”战略,切实作好企业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贡献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为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是指企业技术人员和全体员工自主或与产学研合作,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学试验获得研究成果、开发新产品;通过引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通过改进创新活动实现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安全水平、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有关技术活动。
第3条 公司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委员,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委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师及技术中心、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机运管理部、安全监察局、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部室负责人为成员。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公司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工作重大决策的制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审批,对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4条 公司技术中心是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管理、经费管理、成果管理与奖励、信息管理、档案管理、技术合作管理、风险与责任界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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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5条 科技项目是指公司承担并实施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项目,包括:上级下达的科技项目;公司下达的科技项目;单位自选或公司临时指定的科技项目;外协研发项目及其他相关的科技项目。
第6条 立项基本原则与申报要求 1、基本原则
科技项目的立项要紧密结合矿区实际,紧紧围绕促进安全生产、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主题,着眼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体现效益原则、技术领先原则和推广应用价值原则。
2、申报要求
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有明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技术路线(或工艺流程)、合理预算经费、确定完成期限和保障措施等。经申报单位研究确定后,填写科技项目申报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研究人员,以及与外协作单位的合作意向等。
第7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1、立项分类
按项目申报和下达形式,分为上级下达的指导性项目、公司技术委员会指定项目、各单位向公司申报的项目和各单位自选项目等。
2、项目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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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指导性科技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由技术中心填写项目申报书,公司签署意见统一上报。
公司技术委员会指定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报技术中心。
各单位向公司申报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由基层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报技术中心。
3、立项程序
上级主管部门指导性科技项目以下发的文件为立项依据;公司技术委员会指定项目以领导批示为为立项依据。
各单位向公司申报的项目经技术中心初审后,送交公司总工程师例会(或专家论证会)审查,报公司技术委员会批准后,作为本年度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下达。
新技术引进和应用项目必须由总工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提交书面评审意见,报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批后由公司下达项目计划。
各单位自选项目,经本单位可行性论证立项后,填写项目申报书报技术中心备案。
第8条 科技项目实施
1、对于列入年度计划的科技项目,当具备开题条件时,课题组向公司技术中心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审查合格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对于因故不能开题的项目,技术中心可适时提出调改意见,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项目实施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各单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并负责确定和任命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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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及课题组长;多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副总师)负责确定和任命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组长,课题组长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3、对外协作项目,由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具体洽谈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技术中心和合同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署,生效后的合同或协议必须报技术中心备案。
4、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跟踪工作,负责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协调、总结会。项目结束后,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鉴定、验收。
第三章 科技经费管理
第9条 经费来源 1、上级拨款。 2、银行贷款。
3、公司科技经费投入。公司每年科技经费总投入应不低于公司销售收入总额的3%,其中列入年度技术开发专项资金应不低于科技经费总投入10%。
第10条 经费使用管理
根据国家、省科技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科技费用主要用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四新”技术应用、技术改造、技术协作、相关设备仪器购置、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中所发生的经费。
1、上级下达科技项目的拨款或贷款,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足部分从公司科技经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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