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量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并采用监测数据法校核。
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削减量从项目能够开始连续稳定运行后的次月起予以测算,余量在下一年度结转。如2011年验收(或连续稳定运行)的项目测算通过验收(或连续稳定运行)后次月起至2011年12月30日的新增削减量,余量在2012年度结转。
三、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
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是通过新(扩)建污染源深度治理设施或改造污染源末端治理设施等工程措施实现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的项目。
1、条件
(1)能够提供证明新(扩)建污染源深度治理设施或改造污染源末端治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项目环保验收报告。
(2)污染源将重金属污染废水直接排至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新增削减量在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测算时纳入。
(3)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纳入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考核范围。
(4)下列情况不计新增削减量:新、扩建生产项目实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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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治理工程的(纳入新增量测算中一并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备和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工程、节水工程、末端治理技术改造等实质性工程治理措施的;考核期日常督察、定期核查、环保专项行动等发现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2、方法
污染源综合整治(新、扩建)项目新增削减量为新、扩建治污设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采用项目实施后年实际处理量、新(扩)建治污设施排口浓度与新(扩)建治污设施处理效率计算。新(扩)建治污设施处理效率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确定。项目实施后年实际处理量为项目通过验收(连续稳定运行)后次月起一年内实际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或废气的量。如2008年6月通过验收的新建重金属废水处理项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处理量为从2008年7月到2009年7月一年内实际处理的废水量;2011年验收(连续稳定运行)的项目为通过验收(连续稳定运行)后次月起至2011年12月30日实际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或废气的量。
污染源综合整治(改建)项目新增削减量为项目改造前后治污设施增加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即项目改造前上一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与项目实施后的削减量之差。削减量采用排放量与治理设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去除率的乘积计算。废水中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优先采用上年度环境统计(或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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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普)对应的排放量,没有相对应的排放量时采用监测法计算。废气中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优先采用监测数据,可采用同行业类比法或产排污系数法。去除率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测算,用类比法或产排污系数法校核。
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新增削减量从能够连续稳定运行的次月起予以测算,余量在下一年度结转。结转方法相见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削减量考核相关内容。 四、基数外项目新增削减量
1、条件
不在考核基数(2007年全国污染物普查范围)内的落后产能淘汰、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源综合整治等项目,适当鼓励性将新增削减量纳入考核范围。
不在考核基数内的责任主体灭失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废弃物堆存场地、废渣等历史遗留问题治理项目和企业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治理项目,视情况适当鼓励性将新增削减量纳入考核范围。
生态和水体修复项目、铬渣处理处臵项目暂不纳入考核范围。
2、方法
不在考核基数内的落后产能淘汰、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按照考核基数内同类型项目对应方法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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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削减量。
采用安全填埋工艺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固体废渣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治理项目,按照污染源综合整治(新、扩建)项目的测算方法测算新增削减量。采用其他工艺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固体废渣的项目,根据处理处臵固体废渣的性质、规模,类比安全填埋工艺,测算新增削减量。
考核基数外项目,新增削减量合计不能高于基数内全部工程项目的本年度本介质中该类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的10%。
五、新增削减量现场核查要点
现场核查过程中,根据重点行业新增削减量现场核查要点逐一检查污染源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核查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运行闲臵情况、排污口与监测采样口的符合性、实际排污情况与监测数据的对应情况、项目实际工艺流程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污染源环境管理情况等。
污染源须提供企业台帐,台帐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用水用电、加药及维修记录)、排污情况等。铅蓄电池企业需提供生产用铅合金进货检验单据。
对于核查要点发现问题较大的,要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监测数据推算的治污效率进行适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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