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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作者:赵一霖 李晓涵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6期
摘 要 由于网络犯罪中存在使用了网络技术而进行犯罪的行为,使得需要讨论其技术提供者是否应当归责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入手,主要讨论从主观方面,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该技术的服务是否自身就具有可让用户操作实施网络犯罪的属性,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应当承担管理义务及承担何种范围的管理义务;从客观方面,提供信息的网络技术支持、帮助他人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网络技术 服务 提供者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赵一霖、李晓涵,华中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44 根据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37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超过半数的国民已接入互联网。据此可知,在数据庞大的网民规模下,线下犯罪也不再是唯一的犯罪方式,大片的网络也成为了孕育犯罪的“沃土”。 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曾尝试根据网络犯罪侵害法益的不同对网络犯罪进行划分。但对网络犯罪进行划分不只是要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网络犯罪,而更应该是对防范和惩治网络犯罪提供方向和思路。 而打击网络犯罪的关键在于定位到相对参与到网络犯罪中的各个主体之中,因而,需要从网络犯罪的主体下手。在此,可以把网络犯罪的主体划分为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信息获取者、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信息提供者四个方面。
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由于是网络平台的构建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费用结算、业务推广等技术方面的支持与帮助的网络经营者,常常会与中性业务帮助行为进行连接。由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大多都不是犯罪实际行为的执行者,因而对于其行为的惩罚应当以帮助犯还是正犯论处的问题依旧存在疑问。除此之外,就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对其提供的服务是否应当起到管理义务以及管理义务的程度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将在后文中具体就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犯罪归责问题进行仔细讨论。
在实际的操作与运用中,主要是针对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尽到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和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进行讨论,相应的这两方面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得到了体现。
(一)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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