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起 草 人:门店质量负责人 审 核 人:公司质量负责人 编号:晓李药房-QM-015-2019 批 准 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日期:2019.04.15 版 本 号:N0.3 起草日期:2019.04.06-10 审核日期:2019.04.11-13 批准日期:2019.04.14 起草原因: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3号)要求 1、目的: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陈列、养护质量。
2、依据: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门店进货验收、在店养护和销售过程中的效期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
5.2本店规定药品近效期为:距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 5.3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4在效期预警表中,批号实行色标管理,有效期在4-6个月的为黑色,有效期在1-3个月的为蓝色,过期的为红色;在零售收款中,批号也实行色标管理,有效期在4-6个月的为绿色,有效期在1-3个月的为蓝色,过期的为红色。 5.5 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近效期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5.6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陈列、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7 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8 对近效期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养护和质量检查。
5.9 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5.10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5.11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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